来电人:高建刚
来信内容:反映生活困难,请求救助
经调查:高建刚,男,现年37岁,视力二级残疾,沙坡头区东园镇白桥村2组村民,长期在市区打工,每月收入300元,年收入3600元;妻子郭玲,现年36岁,文昌镇东方红居会居民,在建筑工地打工,每月收入400元,年收入4800元;女儿高恬,文昌镇东方红居会居民,现年10岁,在市五小五年级就读;儿子高杰,现年8岁,文昌镇东方红居会居民,在市四小二年级就读;家中有耕地1.7亩,每年收入800元,全家年收入9200元,人均年收入2300元。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高建刚家人均年收入已高于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每年900元标准,但考虑到高建刚家目前暂时存在困难的实际,沙坡头区东园镇人民政府于2010年1月18日给予其1000元临时救助,并与市民政局协商,将高建刚本人纳入了2010年农村低保救助范围,从2010年第二季度开始享受。来信人高建刚表示满意。
沙坡头区东园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