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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2020年7月13日

2020-07-13 来源: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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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您正在收看《以案释法》节目。我是主持人XX。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今天走进我们直播间的嘉宾是——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沈军。

【沈军】沈副局长您好!

【沈军】主持人好,各位观众朋友大家好,很高兴走进今天的“以案释法”节目,和广大观众朋友进行交流和探讨。

【主持人】好的,欢迎沈副局长做客我们的直播间。在今天的节目里呢,沈副局长将就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我们大家进行交流。接下来的时间我们有请沈副局长,欢迎你!

【沈军】谢谢主持人,各位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们,生态环境,用之不觉,失之难存!保护生态环境,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

近年来,中卫市委、政府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持续抓好污染防治,全市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取得积极进展。2019年,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89%,PM10、PM2.5浓度分别下降19.6%和5.7%,截至今年5月底,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77%,PM10、PM2.5浓度分别下降4.5%,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五市全区排名第二,黄河中卫段水质稳定在Ⅱ类。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全市生态环境监管的“主力军”,在其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打击和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去年,我们共检查污染源1600余家次,出动监察执法人员3900余人次,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立案查处87起,下达各类法律文书332份,罚款人民币678万余元。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表示:“不能因为遇到困难、遇到挑战,就放松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要求,就放松对环境监管和环境准入的要求。”

今年5月,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十次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基层治理体系提高基层治理能力的若干意见》,在企业治理方面也强调:要履行企业保护环境责任。

所以,我希望通过今天的《以案释法》节目,通报一起我市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达到“处罚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压紧压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企业主动遵纪守法观念,形成全社会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合力。

【主持人】沈副局长,请您介绍一下案发情况。

【沈军】好的主持人。

【沈军】2016年7月15日,根据中卫市美利源水务有限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工作人员反映,2016年7月15日凌晨3时许,发现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标,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协助调查。接到反映情况后,我环境保护应急中心立即出动,连夜赶往中卫市美利源水务有限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协助污水处理厂工作人员进行排查,同时,对集污管网中的废水进行取样,检测分析。根据环境保护应急中心调查情况,上午8时,我局对此情况进行立案调查,通过调取在线监控数据,没有发现超标排放生产废水的迹象(中卫工业园区内的每家企业,所产生的生产废水,都经过园区废水管网,排入中卫市美利源水务有限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为了便于管控,每家企业的废水出口,都安装了在线控制系统)。通过市监测站手工监测结果和排放物质分析,有针对性的进行排查,发现某公司利用在线监测取样间隙,将未经本厂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生产废水,从中间工序直接超标排放园区排水管网进入美利源水务有限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

所以,该公司存在生产废水未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从中间工序直接排放、逃避监管方式排放的违法行为。

【主持人】沈副局长,法律法规对该公司违法行为是怎么规定的?

【沈军】是这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澧(li)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很显然,本案中,该公司生产废水未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从中间工序直接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此项规定。

【主持人】沈副局长,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是怎么处理的?

【沈军】经过调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所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2月8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作出罚款应缴纳排污费一倍(壹拾陆万壹仟贰佰贰拾捌元叁角)(161228.30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三)项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之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建议对其相关责任人处以行政拘留。

2016年7月27日,该公司已将壹拾陆万壹仟贰佰贰拾捌元叁角(161228.30元)罚款交入国库,公安机关已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12日和13日的处罚。

【主持人】沈副局长,您长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能否对该案做个简要点评?

【沈军】本案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本案充分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目的就是对被破坏的行政管理秩序迅速予以恢复,对良好的秩序予以维持并加以促进。本案当事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超标废水,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处罚的形式达到学法、守法的目的,予以警示。二是办案效率高。从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审批、处罚告知、下达处罚决定到执行、结案,历时11天,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高效。三是本案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取证工作细致,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处罚裁量得当,结案效率高。

【主持人】非常感谢沈副局长做客我们的节目和广大观众朋友分享环保法律知识,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或者类似的事情需要咨询,请联系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法制科,联系电话是:0955-7630033。

【沈军】谢谢主持人,谢谢观众朋友们。我们的生态环境保护投诉热线是“12345”“12369”,还有微信“12369环保举报”平台,欢迎社会各界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按照《中卫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最高可奖励1万元。谢谢大家!

【主持人】观众朋友们,今天的节目到此就要和大家说再见了,我们下期节目再会,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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