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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组反馈意见第17项整改销号情况公示

2020-06-18 来源: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兴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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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中卫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第17项反馈意见进行公示。

一、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情况

反馈问题:海兴工业园区北区供热站2018年11月点炉运行,至今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时,脱硫脱硝设施未投入运行。

责任单位:中卫市海兴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整改时限:2020年3月

整改目标和措施:

1.2020年1月23日前完成南区、北区供热站烟气在线监测设施比对验收,并确保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

2.2020年3月31日前完成南区、北区供热站脱硫塔、脱硝系统、除尘系统、煤棚和渣棚等环保设施及集中供热工程的整体环保竣工验收及公示。

3.加大对供热站的巡查检查频次力度,重点检查脱硫脱硝设施的运行情况,药剂使用情况,确保配套的环保设备正常稳定运行。严厉打击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等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整改完成情况:

1.已完成南区、北区供热站烟气在线监测设施比对验收,供暖期间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

2.已完成南区、北区供热站脱硫塔、脱销系统、除尘系统、煤棚和渣棚等环保设施及集中供热工程的整体环保竣工验收及公示。

3.不定期对供热站开展督察检查,严格要求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原料燃煤、炉渣入棚存放,配套的环保设备正常稳定运行。

整改验收情况:经海兴开发区自查验收小组现场验收,该反馈问题已全面落实整改方案中的各项整改措施,通过完成南区、北区供热站烟气在线监测设施比对验收和环保设施及集中供热工程的整体环保竣工验收,达到整改目标要求,同意该反馈整改意见通过整改验收。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中卫市海兴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 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6月24日,共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兴开发区分局

联系电话:0955-8804357

联系地址:中卫市海兴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中心2楼211室



中卫市海兴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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