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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中卫市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2-12-23
来源 市财政局 解读单位 市财政局

近日,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了《中卫市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卫财规发〔2022〕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2022年,我市成功通过中央财政支持的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示范项目竞争性评审,获得9亿元资金支持,分3年下达。该项目总投资为32.21亿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9亿元,占投资总额的28%;地方财政配套资金5.47亿元,占投资总额的17%;居民自筹3.1亿元,占投资总额的9.6%;剩余14.64亿元为企业投资,占投资总额的45.4%。

为推动我市清洁取暖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清洁取暖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按程序印发《办法》。 

《办法》共六章二十一条,分为总则、责任分工、资金分配、预算支出管理、资金监管及责任追究和附则六个方面。

一、总则

(一)制定《办法》的依据。

(二)专项资金的来源。指中央财政批复下达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的各项资金。

二、责任分工

(一)中卫市清洁取暖项目由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责管理。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清洁取暖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三、资金分配

(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中央专项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市财政局按照自治区下达的专项资金,根据审核后的各县(区)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将中央补助资金预拨至县(区)财政局,年底,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再予以调整、结算。

(三)市本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运行监管与能力建设资金的筹措、分配、拨付、监管。

(四)县(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负责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地方财政资金的筹措、分配、拨付、监管。

四、预算支出管理

(一)专项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凡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引入社会资本的,应当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严格按照申报审批程序执行,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的,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由财政部门收回,重新分配。

五、资金监管及责任追究

(一)各县(区)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和动态监控,确保预算执行规范高效。市清洁取暖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第三方开展“财政+主管部门+社会机构”联合绩效评价,加强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绩效跟踪,强化资金全过程、全链条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接受监督检查。

(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和挪用。

(四)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中卫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和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项目实施结束后终止。

政策问答:您还可通过“市长信箱”写信界面选择咨询后提交需要咨询的内容,相关责任部门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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