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01006/2016-66697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6年08月0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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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责任部门 | 中卫市公安局 | 有效性 | 有效 |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申请条件: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的父母或监护人向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出生登记。
三、所需资料:1、《出生医学证明》;2、婴儿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3、婴儿父母双方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四、办理地点: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户籍窗口,其中:文昌镇、滨河镇、东园镇辖区居民可到中卫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务大厅)一楼公安窗口办理(地址:中卫市人民政府广场东侧)。
五、办理流程:携带所需资料,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户籍窗口。户籍民警审核资料,合格后办理婴儿户籍。
六、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55-7068563
备注: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须鉴别真伪后留存根。
地址:中卫市行政中心
邮编:7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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