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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3/2019-00098
文  号:
卫工信发〔2019〕108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部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9年12月13日
标  题:
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中卫市2019-2020年冬春季部分重点工业行业开展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中卫市2019-2020年冬春季部分重点工业行业开展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工信发〔2019〕108号

宁夏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中宁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沙坡头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中宁县工信局、海原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海兴开发区经发局、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分局:

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关于2019-2020年冬春季部分重点工业行业开展错峰生产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度中卫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卫政办发〔2019〕43号)及中卫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2019-2020年冬春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生态环保办〔2019〕34号)等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制定了《中卫市2019-2020年冬春季部分重点工业行业开展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2019-2020年冬春季部分重点

工业行业开展错峰生产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中卫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避免冬春季重点工业行业生产排放加重大气污染,持续推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依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关于2019-2020年冬春季部分重点工业行业开展错峰生产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度中卫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重点工作安排》(卫政办发〔2019〕43号)及中卫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2019-2020年冬春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生态环保办〔2019〕34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以错峰生产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得少于采暖期新增排放量为原则,结合本地区环境质量任务完成情况,依法合理确定具体行业错峰生产时间、强度。组织实施部分重点工业企业开展错峰生产,切实减轻冬春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实现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明确的淘汰类产能及安全、环境、能耗不符合有关要求且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产能错峰期间一律实施停产。未列入生态环境部门工业炉窑管理清单的炉窑一律纳入错峰生产范围。

二、错峰生产时间

2019年12月1日—2020年3月10日。

三、错峰生产范围

(一)建材行业

1.水泥企业:全市所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包括利用电石、锰渣等工业废渣生产水泥企业、特种水泥企业),承担居民供暖的生产线不能在冬春季错峰生产期间停窑的,由该企业提出在供暖结束后的停窑时间安排承诺,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审核确认,在夏秋季安排错峰生产。水泥粉磨站原则上不参与错峰生产,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实施错峰生产。

2.砖瓦企业:除以粉煤灰、煤矸石为主要原料和天然气为燃料且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达标排放企业外,其他烧结砖瓦窑、陶瓷、石膏板生产企业,全部停止生产。

(二)冶金行业

1.钢铁企业:在不影响企业生产线(主体设备)安全运行的条件下,安排企业检修,将检修主体设备纳入错峰生产。

2.铁合金企业:没有完成市、县人民政府和当地环保部门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的,没有完成对出铁口无组织烟气进行收集处理的,没有对原料堆场进行治理的,大气污染防治不达标的和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能耗、环保、安全达不到有关要求的企业一律纳入错峰生产。

(三)化工行业

电石、焦炭、活性炭、金属纳、染料等企业,能耗、环保、安全达不到有关要求的企业一律纳入错峰生产。

(四)铸造行业

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外,其他铸造熔炼设备采暖期实施停产。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市工业企业冬春季错峰生产有关工作,由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共同组织实施,各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区)工业主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分局是落实错峰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及时研究提出促进工作推进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区)工业主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分局作为落实本实施方案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逐项任务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逐级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要按照“一企一策”的要求,将错峰生产措施落实到每条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坚决防止和杜绝“一刀切”等不作为问题。要结合本辖区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适时对错峰生产方案进行灵活调整。要督促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企业和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制定错峰运输方案,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三)严格排查监管。各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区)工业主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分局要建立协调机制,采取用电监控、巡查、暗访等方式,加强对本辖区企业落实错峰生产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强化社会监督;要及时处理投诉信息,对不执行错峰方案的企业及时约谈,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通过媒体曝光;要督促辖区内错峰企业针对可能引发的风险做好防控预案,减轻错峰生产对企业运营和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积极宣传引导。各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区)工业主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分局要及时向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报送工作简报,通报工作开展情况。要对错峰生产企业名单、停限产装备及最大日产量、停限产时限、停限产方式等实行台账式管理,并在门户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要把落实错峰生产与履行社会责任、助力环境改善、满足群众民生福祉结合起来,加强政策宣传,增强自律意识;要开展行业监督,协调督促企业加强自律,推动错峰生产落实。

(五)强化考核问责。各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区)工业主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分局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辖区内工业企业摸排工作不细致、监督检查不到位、限产、停产工作落实不得力的有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对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生产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六)做好错峰生产期间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稳定工作。各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区)工业主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分局要强化错峰生产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错峰生产企业要加强停产期间的安全和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充分利用好错峰生产时间,组织对设备工艺实施技术改造,开展设备检修。加强职工技能培训,安排好停产期间职工工作、学习、生活,确保职工队伍稳定。

各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区)工业主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分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督促指导错峰生产平稳有序开展。错峰生产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工作开展情况,于2020年4月8日前分别报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


附件中卫市2019-2020年冬春季部分重点工业行业错峰生产企业清单


相关链接图解《中卫市2019-2020年冬春季部分重点工业行业开展错峰生产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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