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的通知
卫工信发〔2021〕76号沙坡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局、中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海原县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局,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经发局,各有关项目建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办法》(宁政发〔2017〕91号)有关规定,落实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在施工、投产过程中的监管责任,现将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2016年-2020年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并通过自治区、市节能审查机关通过节能审查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验收形式
本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验收形式采用企业自查,节能审查部门随机抽查的形式。
三、时间安排及内容
本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验收工作自2021年12月1日开始,2022年2月28日结束。
(一)企业自查和验收阶段(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15日)
企业依据节能审查部门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认真进行检查,主要对项目的建设内容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是否满足节能相关标准、规范等的要求,主要内容包括建设方案、用能设备、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能源计量器具、能效水平、能源消费量、节能审查要求的其他内容等,形成项目节能自查报告,节能自查报告的内容及格式见附件2。节能自查报告完成后组织由具备节能验收工作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进行验收,形成项目节能验收报告,节能验收报告的内容及格式见附件3。验收完成后上报节能审查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二)抽查阶段(2022年1月16日至1月31日)
节能审查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企业上报的项目节能自查报告、节能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出具整改通知书。组织有关部门及行业专家对项目建设单位验收工作进行督查,采取随机抽查方式按项目数量随机抽10%比例督查,对督查不合格的项目通知企业重新开展自查和验收,随机督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整改落实阶段(2022年2月1日至2月28日)
节能审查部门对本次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对未开展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验收的企业,暂停新建、改扩建项目节能审查;对项目节能审查验收未通过的企业,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按期整改的企业,在分配年度用能指标时,将减少或不分配用能指标。本次验收情况将在相关网站予以公示。
四、其他
各县(区)工业主管部门、工业园区经发局要高度重视本次节能审查验收工作,梳理附件1中本辖区所属建设单位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督促企业按规定、按时间完成自查验收工作,对未建设、未完成建设投产的项目,应向节能审查部门(市工信局)做出书面说明或延期验收。各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开展项目自查和组织验收工作,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程序开展工作,撰写节能自查报告、节能验收报告,验收完成后按时上报节能审查部门备案。
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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