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01007/2022-00096 | 文号 | 卫民发〔2022〕8号 | 生成日期 | 2022年0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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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责任部门 | 市民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孤儿养育津贴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22〕4号)精神,决定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事项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65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455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4560元提高到552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322元。
2.儿童福利机构内孤弃儿童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249元提高到1500元,机构内临时监护照料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此标准执行;社会散居孤儿(含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由每人每月937元提高到10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津贴标准执行,分别从每人每月937元、531元统一提高到1000元。
3.根据提高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临时救助标准同步提高。另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也进行了调整,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也进行相应调整。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标准是保障社会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惠民政策,也是深入实施“四大提升行动”、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各县(区)民政局要高度重视,尽快落实提标工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底线,让更多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统筹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密切与财政部门配合,加大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监管力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运转高效安全。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优化简化资金拨付流程、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加强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切实将本次提标工作宣传到位,把党和政府关心困难群众的惠民政策落实好、宣传好。
中卫市民政局
2022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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