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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7/2019-00020
文  号:
卫民发〔2019〕23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民政局
责任部门:
市民政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9年03月18日
标  题:
中卫市民政社保兜底扶贫工作方案

中卫市民政社保兜底扶贫工作方案

卫民发〔2019〕2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政府《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上报行业扶贫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精神要求,充分发挥民政社保兜底脱贫重要作用,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结合我市民政社保兜底扶贫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全市建档立卡户中共计纳入民政社保兜底35189人(其中:中宁县6850人、海原县24605人、沙坡头区3734人),已完成社保兜底总任务30120人的116%。其中:2018年全市社保兜底7643人(其中:沙坡头区2459人、中宁2795人、海原2389人),完成2018年社保兜底任务的121%。

全市共纳入农村低保59874户70082人,农村低保标准3800元/人.年,月人均补助285元,年发放资金2.1亿元。临时救助7.07万人,年支出资金5000万元。全市共有特困对象2113户2349人(其中:集中供养477户668人、分散供养1636户1681人),年支出资金1300万元。残疾人两项补贴救助14.57万人(其中:生活补贴7.69万人、护理补贴6.88万人),年发放资金4100万元。

二、存在问题

我们全面助力脱贫攻坚,在民政社保兜底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个别县(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作用发挥不够,社保兜底主体责任落实不充分;二是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的衔接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部分基层镇(乡)兜底政策落实不到位,安排部署不及时,建档立卡户和农村低保户的重合率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三是基层低保管理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低保对象认定精准度还有待于继续提高;四是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还不够深入,自查自纠、查处问题的力度不够大;五是基层在具体实施低保等民政救助政策上还存在平均主义思想,重点救助理念有待于继续提高,临时救助资金还存在滞留、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六是对社保兜底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问责处理力度不够;七是少数贫困户文化素质低,安于现状,主动发展积极性不高,一心想吃低保,享受国家救助,依赖思想严重。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年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全市关于脱贫攻坚任务的要求和部署,进一步落实脱贫攻坚社保兜底主体责任,持续深入把社保兜底工作抓严抓实。

三、主要工作及推进措施

(一)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政策有效衔接

1.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充分发挥县(区)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在认定保障对象时,既考虑困难群众个人情况,也要分析判断家庭困难状况,提高户均保障人数和补助水平。对于家庭成员中大多数符合低保条件或家中主要劳动力缺失的生活困难家庭,整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相关规定,对于家中无存款或无有效资产,因重残、重病或其它非主观原因导致家庭刚性支出明显大于收入的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困难家庭,按审核审批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完善核对机制,实现多部门信息对接。严格落实“个人申请、村居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两榜公示、动态管理、社会发放”的管理机制,确保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精准、资金管理规范、政策执行有力。

责任单位:各县(区)民政局  市救助管理中心 

2.加强低保规范管理。针对农村低保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政策落实督导检查力度,强化政策培训,提升基层经办人员规范化服务水平。开展县(区)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查治问题、规范流程、正风肃纪,推动农村低保政策有效落实。

责任单位:各县(区)民政局  市救助管理中心

3、落实重点保障。各县(区)民政局要对建档立卡户中的救助对象进一步摸清情况,将其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处于重度贫困、靠自身条件无法改变生活状况的对象,按照低保分类施保,列为农村低保重点保障对象。对于农村低保A类和B类对象的家庭,要全面按户施保,对于C类对象的家庭,除了特殊情况和单人户,每户至少要保2人以上,坚决杜绝撒胡椒面,尽量减少1户保1人的现象。对重点保障对象严格按照低保标准给予全额保障。对获得农村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重点保障对象和特殊困难对象,可增发10%的低保金予以重点保障。

责任单位:各县(区)民政局  市救助管理中心

4.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各县(区)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要加强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协同配合,联合开展民政救助对象(包括农村低保、特困、高龄、孤儿四类对象)与建档立卡户中未脱贫扶贫对象台账比对。各县(区)扶贫办要对未纳入扶贫“建档立卡”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等对象,按照扶贫对象认定标准和程序,将其中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及时实施精准帮扶,做到“应扶尽扶”。县(区)民政局要按照“应保尽保”要求,根据自治区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求,及时提高低保对象的补助水平,将新标准下符合条件的未脱贫建档立卡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定期开展农村贫困群众排查摸底工作,主动发现并及时将未脱贫建档立卡户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贫困人口及其他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群众,按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纳入农村低保。同时将扶贫建档立卡对象中因大病、因重残、因突发事件致贫、单老双老户特殊贫困群众和未成年人中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要优先纳入低保,做到“应保尽保”。 海原县2019年要全部实现脱贫摘帽,根据“海原县脱贫摘帽誓师大会”精神,海原县民政社保兜底工作要争取在6月底完成;中宁县、沙坡头区民政社保兜底工作必须在第三季度全面完成。

责任单位:各县(区)民政局、扶贫办 市救助管理中心

5.深化两项制度衔接。按照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各自识别认定的标准、程序,分别把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或帮扶范围,实现双向衔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调整时,把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作为重点,农村低保动态调整时,把因病、因残等保障范围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作为重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做到“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对于农村低保A类和B类对象,以低保兜底保障为主;对于C类对象,以扶贫帮扶和就业扶持为主,鼓励并帮助其通过发展产业和自主就业,实施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对于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可给予一年以内的低保渐退期,增强其就业的稳定性。对于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低保标准的,宣布脱贫后可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

责任单位:各县(区)民政局、扶贫办 市救助管理中心

(二)加大临时救助制度落实力度

6.适度提高人均救助标准。认真贯彻落实《中卫市临时救助办法》,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脱贫再返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适度提高临时救助水平,人均救助标准不低于上年度本县(区)平均救助标准,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开展“先行救助”,针对此类特殊贫困人口的突发、急难事件,可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切实提高救助时效性,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可先行救助,事后按规定补齐手续。

责任单位:各县(区)民政局  市救助管理中心

7.健全主动发现工作机制。依托社区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发挥社会工作者、社区网格员和志愿者作用,及时发现、掌握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特别是对脱贫再返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落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畅通农村困难群众求助的“绿色通道”,及时把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纳入相应的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责任单位:各县(区)民政局  市救助管理中心

(三)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能力

8.提高特困供养水平。提高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专业化管理水平,严格按照工作人员与失能、半失能和完全自理特困人员1:3、1:6和1:10的标准配备工作力量。切实加大农村敬老院建设力度,逐步提高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能力,基本满足农村分散特困供养对象的入院需求,并将生活在环境恶劣、不宜居住地区的分散供养对象,及时动员搬迁到敬老院集中供养。加强敬老院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解决集中特困供养人员护理问题。

责任单位:县(区)民政局 市救助管理中心 市社会福利院

9.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建立特困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得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80%,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得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0%。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评估工作,对于自治区下发的照料护理经费,优先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做到应养尽养。

责任单位:县(区)民政局 市救助管理中心 市社会福利院

10.拓展服务领域。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逐步增强贫困地区供养服务机构的区域辐射功能,通过签订代养协议,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低偿的集中托养服务。

责任单位:县(区)民政局 市救助管理中心 市社会福利院

(四)落实残疾人保障政策

11.严格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两项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都能享受到国家惠残政策。县(区)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的生活补贴标准,扩大有护理需求的精神、智力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

责任单位:各县(区)民政局  市救助管理中心  

12.加强重度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服务。对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中16岁以上有长期照料护理需求的重度残疾人,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给予基本生活保障和日常照料。对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但有长期照料需求的重度残疾人,可利用农村养老机构、福利设施等,为其提供集中养护或日间照料照护等服务,帮助其提高生活质量,释放家庭劳动力。

责任单位:县(区)民政局 市救助管理中心 市社会福利院

(五)推进社会组织结对精准扶贫工作

13.大力开展扶贫志愿服务活动。引导社会组织立足公益属性,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在中宁县太阳梁乡兴源村和海原县高崖乡高湾村实施好“贫困人口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动员组织各类志愿服务团队、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开展扶贫志愿服务,支持引导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力量积极参与精准扶贫。

责任单位:各县(区)民政局  社会事务科

(六)建立健全基层村级组织建设工作

14.做好贫困地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按照区、市统一安排部署和时间要求完成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结合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扎实推进村民自治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助力脱贫攻坚。

责任单位:各县(区)民政局  基层政权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区)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艰巨性、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建立一把手亲自抓, 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根据本方案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攻坚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工作责任,确保民政兜底脱贫攻坚取得实效。

(二)加强督促检查。县(区)民政部门严格落实对镇、村的督查巡查制度,强化主体责任。要结合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找准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的风险点、薄弱点和监管盲区,严厉打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肃查处搞“数字脱贫”及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对直接影响兜底脱贫攻坚有关政策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启动问责程序,以问责利剑保障兜底脱贫攻坚行动健康开展。市民政局年内将会同市纪委监委等有关部门采取重点督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兜底脱贫攻坚动态监管,确保督促检查到位。

(三)加强政策宣传。县(区)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各项民政惠民政策,挖掘正面典型,宣传民政兜底脱贫攻坚取得的成效,做到政策内容家喻户晓,广泛皆知,引导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和支持民政兜底脱贫攻坚行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增强脱贫信心。

(四)出台相关政策。各县(区)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民政系统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关于推进深度贫困地区民政领域脱贫攻坚的实施方案》、《民政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及乱象整治工作方案》等文件,扎实推进民政社保兜底工作,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我市贫困地区群众与全市人民同步全面进入小康社会。



中卫市民政局        

2019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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