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人社发〔2021〕188号各市、县(区)党委网信办,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人民法院,总工会,残联,税务局,邮政管理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有关要求,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 〕56号)精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18部门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党委网信办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卫生与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总工会 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邮政管理局
2021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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