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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8/2020-00030
文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司法局
责任部门:
市司法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0年03月11日
标  题:
关于印发《2020年中卫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0年中卫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区)委员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2020年中卫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卫市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0年中卫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是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关键之年,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聚焦市政府工作报告年度重点任务,持续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卫市经济社会转型追赶、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推进权责清单标准化建设。参照区、市、县三级权责清单指导目录,结合综合执法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调整市直部门权责清单,进一步明确职责权限,切实解决职能交叉、职责不明、权责脱节问题。重点围绕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卫生健康、能源监管等方面,合理划分部门之间、市区之间的事权、责权关系,为各部门(单位)依法履职提供依据。(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区〉)

(二)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根据中央和自治区部署要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优化布局结构,强化公益属性,巩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成果,基本完成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任务。(牵头单位:市委编办;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区〉)

(三)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继续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有效实现形式,完善审批服务运行机制。(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区〉)

(四)深化“放管服”改革。对标“一门服务、一窗受理、一网审批、一号通行”,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一窗受理”事项比例达到80%以上。全面实行市场准入清单制度,加快建设“数字政府”。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深化“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持续推进“网上办”,各类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现“应上尽上、全程在线”,网上可办率达到90%以上。全面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落实政务服务下沉工作,优化“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建立健全政务服务评价体系,全面落实服务绩效“好差评”制度,最大限度利企便民。(牵头单位:市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区〉)

(五)全面优化营商环境。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自治区“1+16”政策体系,落实好自治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20条”,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招投标、投融资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强化工业园区政务服务功能,衔接落实中卫工业园区、海兴开发区经济管理、行政执法权限和行政审批权限职权下放工作,让企业办事不出园区。2020年6月底前完成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对我市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发展专项督查问题的整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市场监管局、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海兴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

(六)推进治乡村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加强党对法治乡村建设的领导,强化乡村司法保障,规范涉农行政执法,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健全乡村矛盾纠纷化解和平安建设机制,加强乡村法治宣传。积极开展法治乡村示范创建工作,争创一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牵头单位:市司法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区〉)

(七)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推进市、县(区)两级政府职能体系优化协同高效,健全充分发挥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作用机制,推动建立政府和社会的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理顺权责关系,完善治理架构,抓好社区、乡村、宗教、校园、企业等重点领域,形成市级统筹协调、县(区)级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强基固本的市域社会治理链条。(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区〉)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八)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落实党领导立法工作机制,科学编制立法计划。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提高公众参与度,落实人大代表意见征求和政协委员立法协商制度,健全论证咨询制度。围绕中卫市创建文明城市和人民群众需要,制定《中卫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做好《中卫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办法》立法调研工作。(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区〉)

(九)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执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对审查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定期评估,每年1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备案目录。(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区〉)

(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结合法律法规规章修改,重点围绕经济建设、保障民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营商环境等方面,对全市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做好规范性文件废止和修改工作并公布清理结果,为各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法治保障。加强规范性文件规范化和清单式管理。(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

三、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

(十一)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严格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作出重大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严格按照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七个环节进行,健全并严格落实重大决策全过程记录保存制度、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内部监督、舆论监督等。(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区〉)

(十二)落实风险评估制度。对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严格做到风险评估应评尽评。(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区〉)

(十三)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进一步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决策咨询论证作用,提升政府法律顾问精细化服务水平,为市政府领导提供“一对一”专业法律服务,为市直各部门提供“一对多”团队法律服务,有序推进政府法律顾问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提升。(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区〉)

(十四)建立公职律师参与行政决策工作机制。鼓励公职律师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参与行政决策、矛盾纠纷化解、合同签订等法律事务,充分发挥公职律师职能作用。在管理体制、工作流程、年度考核、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经费支持、配套保障等方面,形成统一规范的制度体系,保障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区〉)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五)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动科学划分执法权限,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减少执法层级,继续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市场、市场监管五个领域综合执法改革,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形成分工合理、职责清晰、协同高效的执法工作体系。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运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信息互通,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的合力,有效解决行政执法单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旅游和文体广电局、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

(十六)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实现执法事项、执法行为全过程记录、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加强疫情防控、食品药品、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追究制和评议考核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

(十七)优化行政执法方式。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推进“互联网+行政执法”,推行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使用。推行联合监管、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打造“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升级版”。(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

五、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

(十八)完善行政权力运行监督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监察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和舆论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健全监督机制。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报备政府规章制度。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依法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健全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反馈制度。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拓展审计监督广度和深度,紧盯资源开发、工程建设、国资监管等重点领域,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全面扎紧制度笼子。加强财政监管力度,从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开展财税法规政策和预算管理监督工作,促进减税降费、精准扶贫、结构调整等财政调控政策的落实。(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财政局、审计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

(十九)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将政务公开要求纳入工作程序,不断深化和拓展公开内容,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加大重点项目、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

(二十)深化信用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大力推进招商引资、政府债务等重点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全面落实企业信用监管制度,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系统信息归集共享作用,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水平。(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二十一)完善社会矛盾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进一步健全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有机衔接、相互协调机制,完善律师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仲裁委员会“一裁终局”作用,扎实推进“人民调解+仲裁+信访”纠纷治理模式,建立“人民调解+仲裁+信访”衔接机制。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建设,推广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加强信访标准化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市司法局、信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

(二十二)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按照中央和自治区部署,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和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充分运用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做好行政复议案件信息化工作,推动行政复议人员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进一步推动府院联系机制,加强涉府、涉区域重点行政案件通报机制,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信息共享机制,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着力提升应诉水平和能力。(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

(二十三)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依法建立社区矫正委员会、社区矫正机构,强化社区矫正队伍力量,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充分发挥派驻社矫警察优势,进一步抓好重点人群动态管控、教育帮扶各项工作的落实,切实做到安全防范。(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区〉)

七、健全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二十四)强化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调研,切实增强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

(二十五)深入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工作。按照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关于开展2020年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深入推动市、县(区)综合示范创建和单项示范创建活动。认真总结已经积累的创建经验,按照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进一步查找存在问题,对标整改,严格规范,营造法治政府建设创新争优的浓厚氛围。(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区〉)

(二十六)保障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经费。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顺利开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

(二十七)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督查考评。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按照市委部署,紧紧围绕推动转型追赶、高质量发展和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等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一盯到底,对不落实的事项要盯着落实,对有关部门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有力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进一步完善法治政府考核评价办法和细则,注重考评结果运用。(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区〉)

(二十八)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宣传,进一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围绕中心工作,充分运用群众乐于接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律八进”等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尊法、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浓厚社会氛围,不断提升公众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识。(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区〉)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落实措施,明确时间进度,着力抓好各项任务落实。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切实做好综合协调和推进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抓好落实,配合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市委依法治市办及时对工作要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对市委、市政府关注的重点工作开展督查,对存在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有关情况汇总报告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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