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中卫仲裁委员会内部治理结构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司发〔2020〕43号中卫仲裁委员会:
《关于中卫仲裁委员会内部治理结构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扎实推进改革试点各项工作,确保改革试点高质量完成。
中卫市司法局
2020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中卫仲裁委员会内部治理结构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 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76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仲裁工作 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9〕116号)精神,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司法厅关于确定中卫仲裁委为仲裁委员会内部治理结构综合改革试点的函》(宁司函〔2019〕6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以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为核心,推进仲裁机构内部治理结构综合改革工作。
(二)改革目标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完善仲裁制度 提高仲裁公信力”及司法厅关于“仲裁委员会内部治理结构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内部管理规范;力争到2022年,建立制度健全、权责明晰、运行有序的仲裁管理体制;使中卫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成为自收自支、独立核算、非营利性、依法纳税的公益性法定仲裁机构,成为我市专门解决民商事合同纠纷和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
二、基本原则
(一)机构独立。要依法保障仲裁机构人事、薪酬、内部管理独立运行,仲裁庭独立裁决的机制。
(二)分权监督。要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有效制衡、权责对等的要求完善运行机制。
(三)公益性。要确立仲裁委员会为解决民商事合同纠纷和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职能属性。
三、改革主要内容
(一)确立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独立法人地位
中卫仲裁委员会是中卫市人民政府为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市、优化营商环境、拓宽多渠道纠纷解决方式,依法设立的常设民商事仲裁机构,受理各类民商事合同纠纷。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依法独立运行,办理案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卫仲裁委员会按照司法部《关于组织换发新版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的通知》(司办通〔2020〕55号)要求,积极申请换领新版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赋予“中卫仲裁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后的“中卫仲裁委员会”为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由中卫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担任。仲裁委员会要按照非营利性法人单位修改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仲裁委员会执行机构为中卫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秘书处依法注册登记,依法纳税,按照行业协会商会和行政机关脱钩的改革要求,出资人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变更为中卫仲裁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监事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调整为非公务人员担任,经仲裁委员会提名报市政府确定。秘书处资产由仲裁委员会统一管理。由市政府办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登记手续变更后,仲裁委员会和秘书处按照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内部管理,形成仲裁委员会领导监督、管理秘书处,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依法开展仲裁业务的管理体制。
(二)运行机制改革
1.决策机构。仲裁委员会实行成员民主集中制下的集体决策制度。仲裁委员会成员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五至七人组成,由市人民政府聘任。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需更换三分之一组成人员。逐步减少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中的比例。仲裁委员会成员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原则上每年至少应当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也可采取会签方式研究签署相关文件。仲裁委员会主要负责修改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章程、秘书处薪酬制度、人员聘用、仲裁规则、仲裁收费办法、决定重大工作方针、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对委员会组成人员、秘书处工作人员和仲裁员进行纪律监督。换届选举、修改章程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执行机构。仲裁委员会下设执行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负责接待咨询、收取管理仲裁费用、办理仲裁案件、文书送达等程序性工作、仲裁员的联络与日常监督、联系协调与仲裁工作相关部门的工作,执行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承办仲裁调研、仲裁事务交往和学术交流、仲裁法律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等工作。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文书审核、签发、仲裁员选定、财务审批等工作。秘书处设主任一名(仲裁委员会提名报市政府确定),副主任一至两名(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秘书处主任副主任实行委员会聘任制,受委员会领导,对委员会负责,定期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工作。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由秘书处负责聘任和管理。秘书处按照人尽其才、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工作岗位,制定薪酬待遇。
秘书处根据发展需要及职责分工,设置办公室、业务室、财务室、网络仲裁室、仲裁调解中心等内部机构。逐步形成相互独立、各司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事管理、公文管理、后勤保障、人员接待、会务组织等工作;业务室主要负责接待当事人咨询、审核案件材料、文书送达、组织鉴定程序、仲裁员考核工作、案卷装订归档工作;财务室主要负责制定财务计划、实施财务审计、核定仲裁收费、办理缓减免手续、支付仲裁员报酬、负责仲裁员接待等工作;网络仲裁室负责网络仲裁业务拓展、互联网案件受理、处理、网络仲裁平台维护等工作;仲裁调解中心负责中宁、海原等派出机构的管理,受理、处理“人民调解+仲裁+信访”工作,依法调解纠纷。
秘书处按照自收自支、依法纳税的模式规范财务管理,秘书处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成员分配剩余财产。秘书处经费主要包括仲裁收费、其他非诉争议解决服务收费、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只能用于仲裁业务开展、人员报酬、人员培训、仲裁制度宣传推广、仲裁学术交流、公益事业等。仲裁委员会要按照年度净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立仲裁事业发展基金,并按年度计提。秘书处对仲裁经费收支状况,应向仲裁委员会实行财务年报制度,每年进行审计。仲裁委员会换届时,应当对所有资产进行审计。仲裁委员会终止时,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或者仲裁委员会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并向社会公布。
秘书处根据仲裁发展,在我市、县(区)合理设置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为落实中央有关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部署要求,助力我区各类企业参与“一带一路”沿线经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择时在银川、吴忠、固原及其他设区的市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打造特色仲裁品牌,做大做强仲裁法律服务,2020年优先在银川设立分支机构。
3.完善治理结构。仲裁委员会下设纪律监督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财务与薪酬评估委员会、仲裁发展研究会等,作为仲裁委员会的专业委员会,负责促进仲裁事业发展、监督秘书处落实仲裁委员会各项决策制度的实施,各专业委员会按章程规定履行职责。各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秘书处提出,经主任审批后聘任。
纪律监督委员会是仲裁委员会的纪律监督机构。设主任一名,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一名,成员由三至七名委员或仲裁员担任。负责对秘书处开展业务监督、调查、处置和督促整改等工作;围绕秘书处职责履行、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履行监督职责,监督秘书处人员工作纪律、重大案件投诉监督等工作;保障仲裁委员会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对仲裁员的职业操守进行监督、对仲裁员违规行为提出惩戒建议,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员解聘和续聘建议。
专家咨询委员会是仲裁委员会的专家咨询机构。设主任一名,由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担任,成员由三至七名委员或区内外知名法学教授、仲裁员担任。主要负责总结仲裁审理经验,讨论审核秘书处提交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其他与仲裁案件中有关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合理建议。
财务与薪酬评估委员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财务监督机构。设主任一名,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一名,由秘书长担任,成员由三至七名委员或区内外法学教授、仲裁员担任。主要负责秘书处的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监督秘书处落实仲裁收费、工作人员薪资报酬调整发放、仲裁员报酬调整发放、办公经费支出管理等工作的执行情况。
仲裁发展研究会是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发展研究和业务指导机构。设主任一名,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一名,成员由三至七名委员或区内外法学教授、仲裁员担任。主要负责对仲裁改革和发展中的全局性、综合性、长期性问题,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远景发展规划,指导、规范秘书处业务发展,组织开展学术座谈、研究、交流、培训工作。
(三)配套制度改革
1.管理制度。按照仲裁委员会法人单位性质修改章程,制定仲裁委员会集体决策规则、专业委员会运行制度和经费保障制度,依照章程完善仲裁委员会成员会议议事规则和秘书处议事及执行程序,制定统一的财务制度、工作人员职级评定制度、薪酬调整及激励制度、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完善工作人员、仲裁员聘用管理制度,推动改革平稳有序开展。
2.监督制度。建立仲裁委员会各专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监督秘书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秘书处在尊重仲裁庭独立裁决的基础上的仲裁裁决文书核阅制度、重大疑难案件的专家咨询制度,制定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领导干部干预仲裁裁决、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制度,确保仲裁裁决质量。
3.财务制度。秘书处加强财务工作管理,明确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制定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接待管理规定》《车辆使用规定》《办公经费使用规定》等制度。严格遵守核销审批程序和标准,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对数额较大支出由集体研究后执行。建立秘书处领导、办公室主任和财务人员在财务核销中的职责,对大额经费、办公设备采购资金、公务接待和车辆使用、文印和维修费用等方面的支出作出具体规定。建立参考上年度收支制定年度预算方案机制,实行财务信息公开机制。财务和薪酬评估委员会每年组织财务审计,并进行公示。形成分级把关、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4.资产管理制度。仲裁委员会通过章程的形式确定仲裁服务获得的资产归仲裁委员会使用支配,严禁以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挤占、侵吞和转移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调拨、占有、使用和处置。建立固定资产采购、登记、使用管理、核销、定期盘点等制度,建立专人保管制度、固定资产台账制度、基本设施维修维护管理制度,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四)薪酬改革
仲裁委员会结合发展实际,按照“效益增工资奖励增、效益降工资奖励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制定秘书处工作人员报酬制度,薪酬定期调整和长效激励机制。参照国际惯例和同行业市场水平,建立适应仲裁业务发展的仲裁员报酬制度和仲裁员报酬标准,规范仲裁员报酬支付工作。
秘书处工作人员当年平均工资原则上应按照上年度同期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5倍以上确定。
秘书处建立全员绩效考核、职级晋升和薪资调整制度,制定全员教育培训制度,逐步提升工作人员队伍素质和职业能力。秘书处应以集体协商方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原则上向关键岗位、服务一线岗位倾斜,确保能够有效调动秘书处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吸引、激励和留住关键人才。
秘书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规定交纳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
(五)融入基层社会治理
仲裁委员会要采取设立仲裁调解中心,进驻市、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基层人民法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信访等组织建立衔接等措施,提供便民法律服务,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要大力开展“人民调解+仲裁+信访”纠纷治理工作,依法采取调解、谈判促进、专家评审以及当事人约定或者请求的其他合法方式解决基层矛盾纠纷。积极开展规范合同、仲裁确认、调解、互联网仲裁等业务,预防和化解乡镇、社区(村)的基层矛盾纠纷。
(六)发展互联网仲裁
仲裁委员会要围绕市委、市政府“云天中卫”战略发展布局,立足人民群众对仲裁服务的需求和民商事纠纷的处理现状,搭建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互联网仲裁审理平台,实现仲裁案件网上立案、网上开庭、证据固化、云端存证、网络调解等功能。完善互联网仲裁规则,明确受案范围、优化仲裁流程,推广互联网仲裁模式。让数据多跑路,让当事人少跑腿,为当事人提供经济、便捷、高效的仲裁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指导改革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政策指导和经验总结,制定支持和促进仲裁事业发展的政策,为改革和仲裁独立办案营造环境、创造条件,切实保障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仲裁。
(二)抓好工作落实
仲裁委员会要按照改革方案加强工作协调,主动做好沟通衔接,对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司法厅相关处室汇报,提高工作效率,稳步推进改革落实。
(三)经验总结
仲裁委员会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谋划改革内容、积极落实改革措施,确保试点改革工作稳步推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我区仲裁机构改革做好示范作用,提供中卫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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