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中卫市食品行业商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卫司发〔2020〕41号各县(区)司法局、市级各调委会、各商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机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卫党办法〔2019〕46号)要求,经中卫市司法局、中卫市工商联合会研究决定,成立中卫市食品行业商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主任:周立祖 市司法局副局长
委员:姬永萍 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与基层管理科科长
何宗卫 市工商联合会综合业务部部长
赵建军 中卫市金芒果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商会支部书记、会长
王少平 中卫市泰兴创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商会常务副会长
雍 雅 宁夏鑫博鸿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商会常务副会长
徐忠祥 中卫市忠祥烟酒商行经理、商会常务副会长
李慧萍 宁夏新创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商会常务副会长
黎建鹏 宁夏新通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商会常务副会长
吴学东 中卫市深蓝食品经销部总经理、商会常务副会长
张红英 中卫市玉颜美颜工作室总经理、商会常务副会长
徐志刚 中卫市佳乐恒制品销售部总经理、商会常务副会长
李 华 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商会常务副会长
调委会下设调解室,赵建军担任调解室主任,王少平担任调解室副主任。
二、工作职责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通过接访、调解等工作,及时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扫黑除恶相关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二)注重主动预防,积极化解纠纷,消除风险隐患,有效维护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
(三)对调解案件实行一案一档,案卷文书包括调解申请书、调解受理登记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调解笔录、调解协议、送达回执或回访记录等。
(四)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五)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兼顾行业标准和商事惯例。
(六)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对重特大事项要及时上报。
三、调解纠纷的范围
调解涉及商会会员的各类民间纠纷,包括商会会员间的纠纷,会员企业与职工间的纠纷,会员与生产经营关联方间的纠纷,会员与其他单位或人员间的纠纷,以及其他适应人民调解的民间纠纷。
四、调委会地址
中卫市食品行业商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中卫市食品行业商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自觉接受市司法局、市工商联合会指导和管理,积极做好调委会自身建设和调解员管理。
(二)市食品行业商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规定,依法、规范为当事人提供及时、高效、必要的法律咨询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中卫市司法局 中卫市工商联合会
2020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