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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卫复议委复〔2022〕第17号)

2022-07-11 来源:中卫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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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某某

被申请人: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卫自然资公复*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征地红线内容,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委提出复议申请,本委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卫自然资公复*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征地红线内容错误,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2年4月5日,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关于吴忠至中卫城际铁路建设项目沿线A段B段征地批文以及征地红线图的政府信息。2022年4月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卫自然资公复*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其中答复:关于吴忠至中卫城际铁路建设项目沿线A段B段征地红线图予以公开,并将复印件附后。申请人收到的复印件并非吴忠至中卫城际铁路建设项目沿线A段B段征地红线图,而是吴忠至中卫铁路某区段某村勘测图,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符。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卫自然资公复*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征地红线内容错误,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开正确的政府信息,即公开吴忠至中卫城际铁路建设项目沿线A段B段征地红线图。

被申请人称:2022年4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中卫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吴忠至中卫城际铁路建设项目沿线A段和B段的征地批文、征地红线图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4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卫自然资公复*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了吴忠至中卫城际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批复、征地公告、勘测定界图(某村段)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其中,所有建设项目用地征收界限均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勘测定界图为准,而征地红线图是勘测定界图的口语化表达方式,因此被申请人提供的图件名称为勘测定界图。按照自然资发〔2020〕95号《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与军事、国家安全相关的国民经济重要设施精度优于(含)±10米的点位坐标及其名称属性属于国家秘密。因此,对吴忠至中卫城际铁路A段、B段勘测定界图不予公开。另,吴忠至中卫城际铁路涉及征收某村集体土地,申请人作为某村村民,依申请公开内容涉及特定对象,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自然资办函〔2022〕576号《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要求,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土地勘测定界图件,在特定群体公开。吴忠至中卫城际铁路涉及征收某村集体土地,而申请人作为某村村民,属于特定公开群体。因此,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提供了某村勘测定界图(纸质),并对图件做了技术处理。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做出的卫自然资公复*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2份《中卫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吴忠至中卫城际铁路建设项目沿线A段B段实施项目的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和“吴忠至中卫城际铁路建设项目沿线A段B段实施项目的征地批文及征地红线图”。2022年4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2份《中卫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2022年4月1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卫自然资公复*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附4份向申请人公开的信息复印件。答复内容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第2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附复印件为:宁政土批字*号《关于新建吴忠至中卫铁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卫国土安置*号《关于吴忠至中卫城际铁路(某区段)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号《某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和《新建吴忠至中卫铁路某区段某村、某某村勘测图》。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卫自然资公复*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附件中的征地红线内容不服,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卫自然资公复*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征地红线内容错误,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开正确的政府信息,即吴忠至中卫城际铁路建设项目沿线A段B段征地红线图。

以上事实有卫自然资公复*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卫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2份、《新建吴忠至中卫铁路某区某村、某某村勘测图》《中卫市自然资源局文件处理单》《关于新建吴忠至中卫铁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卫国土安置*号《关于吴忠至中卫城际铁路(某区段)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号《某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编号*《国内挂号信函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委认为:申请人于2022年4月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2份《中卫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其中1份申请公开“吴忠至中卫城际铁路建设项目沿线A段B段实施项目的征地红线图。”2022年4月1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卫自然资公复*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称,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予以公开,但提供的关于吴忠至中卫城际铁路建设项目沿线A段B段征地红线图为《新建吴忠至中卫铁路某区段某村、某某村勘测图》,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符,且未予以说明。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和国办函〔2021〕132号《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之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卫自然资公复*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关于征地红线的内容;

二、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日内依法重新进行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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