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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2/2021-01098
文  号:
卫环发〔2021〕61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1年08月16日
标  题:
关于加强移动放射源探伤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

关于加强移动放射源探伤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

卫环发〔2021〕61号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放射源移动探伤作业活动的管理,现就移动放射源探伤作业单位、委托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动放射源探伤作业单位相关要求

1.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文件要求以及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与放射源移动探伤有关的活动。

2.在中卫市辖区内使用移动式放射源开展探伤作业,应到所在地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履行备案手续。

3.每台探伤装置须配备2名以上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应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考核合格。

4.必须取得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方能开展探伤作业。

5.每次探伤工作前,操作人员应检查探伤装置的安全锁、联锁装置、位置指示器、输源管、驱动装置等的性能。

6.探伤作业时,至少有2名操作人员同时在场,每名操作人员应配备1台个人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

7.室外作业时,应设定控制区,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和辐射警示标识,专人看守,监测控制区的辐射剂量水平。

8.作业结束后,必须用辐射剂量监测仪进行监测,确定放射源收回源容器后,由检测人员在监测、检查记录单上签字,方能携带装置离开现场。

9.一旦发生涉及放射源的生产故障或事故,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原许可证发证机关。

二、移动放射源探伤委托作业单位相关要求

1.移动放射源探伤委托作业单位应检查探伤作业单位是否取得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操作人员是否取得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

2.在委托作业单位后,应及时到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履行备案手续。

3.加强单位内部相关工作人员辐射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探伤作业台账。

三、辐射环境日常监管要求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与核辐射监管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要加强各分局放射源移动探伤作业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经常开展督查检查。各县(区)分局应对本辖区内的放射源移动探伤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不规范的放射源移动探伤作业单位及委托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与督促整改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未办理转移备案手续的单位要从严从重处罚。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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