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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污染源企业视频监控存储要求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1012/2021-01773 文号 卫环发〔2021〕107号 生成日期 2021年11月02日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 有效性 有效

各分局,各相关企业:

近期,我市组织开展了全市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监测系统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大部分企业存在在线视频监控不开机、不能回放等问题,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做好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免除部分企业现场执法检查,推行非现场监管,现要求企业污染源的相关监控点位要保证其监控设备具备保存90天录像回放功能功能升级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功能升级参考方案见附件。

联系人:马伊莎  联系电话:0955-7630040


附件:关于企业加大视频监控存储功能参考方案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20211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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