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01012/2021-02178 | 文号 | 卫环发〔2021〕116号 | 生成日期 | 2021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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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分局,科(室)、站、队、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环境应急管理新形势,妥善处置自然灾害、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充分发挥突发环境事故应急专家在应急处置和应急管理咨询等工作中的作用,保证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工作有效开展,经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决定,对原有的环境应急专家库进行了补充更新,现聘请侍春明等十八名(名单见附件)突发环境事故应急专家。
一、聘任期限
环境应急专家聘任期限3年,聘期从2021年11月30日至2024年11月30日。
二、工作职责
1. 协助处理突发环境事故,指导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2. 参与较大或一般突发环境事故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
3. 参与环境应急管理重大课题研究,参与环境应急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为环境应急管理提供依据;
4. 参与环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5. 承担其他与环境应急有关的工作。
三、费用支付
开展教育培训、指导处理突发环境事故、参与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及承担相关环境应急工作的专家,我局将参照《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专家咨询费使用管理制度》支付培训、技术咨询费及专家评审费。环境应急处置工作超过一天的,我局承担应急专家的往返交通及住宿费,住宿费标准不超过现行《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当天往返据实报销交通费。期间产生的餐费由各专家自行解决。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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