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01012/2021-02283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1年05月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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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责任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行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法治机关建设,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卫政办发〔2020〕66号)要求,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制订了《中卫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卫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一)编制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发展中长期规划及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行业发展专项规划;
(二)制定全市生态环境领域重大政策性措施;
(三)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决策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其他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落实公众参与、意见征求、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相关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决策事项未按规定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交局党组会或局务会议审议。
三、承办科室(单位)要重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程序证明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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