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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2/2022-01160
文  号:
卫环发〔2022〕16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2年03月21日
标  题: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2022年中卫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2022年中卫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卫环发〔2022〕16号

各分局,相关科室站、队:

为扎实做好2022年中卫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持续推进《中卫市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实施方案》,特制定了《2022年中卫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计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辖区实际工作,细化工作计划,认真抓好落实。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中卫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计划


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召开的大喜之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重要之年,也是中卫加快建设先行市和美丽新中卫的关键之年。为贯彻落实《中卫市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实施方案》《2022年全市生态环境工作要点》,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提升执法效能,推进生态执法工作不断深入向好、向深、向细发展,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稳步有序开展日常执法监督工作

(一)狠抓“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效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各分局要积极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结合生态环境领域实际执法事项,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合理设置抽查比例,对守法记录良好的企业大幅减少检查频次,对于存在问题突出或整改不积极、不彻底的企业,加大检查抽查力度,做到执法事项、重点企业全覆盖,同时要强化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对检查企业发现的问题要坚决查处,及时公开抽查检查结果,形成执法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要监督重点排污单位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依法公开基础信息、排污信息、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自行监测方案等内容。

(二)强化日常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各分局要继续深化环境信访工作制度建设,完善环境信访交接、回访、督查督办等工作机制,注重环境信访案件处理方法,加强案件沟通解释工作,依法依规办理,提高办理质量和群众满意度。定期集中梳理信访积案难案,采取带案下访、重点约访、主动家访、跟踪回访等方式,增强接访实效,推动督促环境信访问题的彻底解决,确保已处理信访问题不反弹,不再重复投诉。同时要加大《中卫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工作积极性,发挥群众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二、扎实推进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一)开展医疗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专项检查。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对全市医疗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彻底查找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环境隐患,建立问题台账,紧盯整改成效,确保污水稳定达标排放,有效落实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持续有效改善全市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流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市局水生态环境科、市局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牵头,各分局按职责落实。完成时限:2022年6月30日前

(二)开展固(危)废专项执法检查。制定专项检查方案,组织开展涉固危废重点企业、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汽修行业危废、黄河流域清废行动等固(危)废执法检查,对相关企业逐一排查,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规范建设危废暂存间,做好固危废收集、贮存、转移台账记录等工作,进一步巩固废弃危险化品等危险废物三年行动攻坚成效,持续推进黄河流域“清废行动”,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危废倾倒等违法犯罪行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市局水生态环境科、市局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牵头,各分局按职责落实。完成时限:2022年6月30日前)

(三)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对规模化养殖场开展综合整治,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执法监管,重点排查粪污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没有配套粪污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限期不能达到整治要求的报请政府关停取缔。(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市局水生态环境科、市局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牵头,各分局按职责落实。完成时限:2022年7月31日前)

(四)开展煤矿山专项执法检查。制定专项检查方案,结合煤矿山企业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积极对接自然资源部门,梳理确定重点检查名单,明确检查内容,主动开展环境执法检查,对不具备环保生产条件、超标排放、扬尘污染的露天矿山进行立案查处。同时要加强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联动执法,形成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协同推进煤矿山企业环境监管和生态修复工作,从根本上解决煤矿山企业环境污染问题,营造良好生态环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市局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牵头,各分局按职责落实。完成时限:2022年7月31日前)

(五)开展VOCS专项执法检查。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对全市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制造、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家具制造、纺织印染等重点行业开展VOCs排查,参考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制定的《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现场检查指南(试行)》,对照检查流程和重点内容,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市局大气环境与核辐射监管科,各分局按职责落实。完成时限:2022年8月31日前)

(六)开展辐射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结合《2022年全市生态环境领域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以确保全市辐射环境安全为目标,对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检查,重点排查许可证申领等手续履行、安全防护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辐射剂量检测、辐射事故应急方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通讯方式的可用性以及之前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要严厉打击发现的辐射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辐射安全和社会稳定。(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市局大气环境与核辐射监管科,各分局按职责落实。完成时限:2022年8月31日前)

(七)开展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专项执法检查“回头看”。结合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专项检查情况,对各企业整改成效进行“回头看”,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工作,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可靠、有效,同时对各企业在线监控视频设备安装和存储能力情况进行排查,对发现的涉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不正常使用以及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实施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单位和涉一类重金属企业在线监控安装联网工作,持续做好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牵头,各分局按职责落实。完成时限:2022年9月30日前)

(八)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交叉执法和执法监测专项检查。制定专项检查方案,以重点排污单位为抓手,结合信访投诉、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大气污染攻坚等实际工作,积极与监测部门或第三方检测机构沟通确定执法监测企业名单,抽调精兵强将,开展辖区内交叉执法和执法监测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排污单位环保手续办理、自动监测数据、固危废处理、排污许可制度执行、环保设施运行、扬尘治理等情况,对检查发现的环境问题,要建立问题台账,督促企业彻底整改,对违法犯罪行为要严厉打击。同时主动与邻市县沟通协调,推进夸区域执法练兵工作,打破环境执法队伍“网格”界限和区域界限,为执法人员搭建一个沟通交流、相互借鉴、共同进步的平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牵头,各分局按职责落实。完成时限:2022年10月31日前)

(九)强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等环保手续执法检查。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和各类专项执法检查,对建设项目环评手续、“三同时”执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排污许可事项落实情况,应急预案备案、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冬季大气攻坚错峰生产等情况进行检查,尤其要全面排查“两高”项目实施情况,对发现的违法排污行为要严厉查处。(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市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牵头,各分局按职责落实。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十)强化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按照《2022年全市生态环境领域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清理各类环境风险隐患,加大对环境应急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突发环境应急演练,对报送、处置、善后等各个流程进行全方位管理,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应急措施,提升企业自身环境应急能力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牵头,各分局按职责落实。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0日前)

三、持续强化执法队伍效能提升

(一)加强学习教育,强化执法队伍能力提升。坚持不懈地用党的最新理论武装头脑,积极组织学习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安排部署和要求,不断增强队伍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提升履职能力,自觉树立廉政风险意识和反腐倡廉意识,不断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严格依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标准》《中卫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进行环境行政执法活动,确保执法公正文明。坚持每季度组织召开各县(区)分局环境执法工作调度会暨培训会,通过组织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现场执法教学和执法案例解析,进一步提升执法人员知识储备,同时以环境执法大练兵,交叉执法等现场执法检查为抓手,尽快锻炼新进执法人员熟练执法业务,打造一只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铁军。

(二)加强设备管理,强化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环办执法〔2020〕35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配发使用管理的通知》(宁环办发〔2021〕3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宁环办发〔2020〕70号)文件要求,梳理现有执法设备,建立使用台账,及时维护更新执法设备,积极争取资金,确保执法科学规范。采取周统计、月专报、季通报的方式,督促各分局执法人员尽快熟练掌握新版移动执法终端,全面使用移动执法终端,规范制作执法检查记录,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在信息化监管方面要持续发力,采取卫星遥感、无人机、“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加大对戈壁荒漠、林区环境监管力度,补足执法人员不足,监管不到等短板。

(三)加强联合执法,推进联防联控合作机制落实。强化部门联动,联合或配合公安、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深入开展汽车尾气、自然保护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等专项执法检查,提升生态环境执法威慑力。积极对接阿拉善盟、白银市、吴忠市生态环境部门,推进跨区域联防联控合作机制落实有效,进一步加大跨地区跨流域污染防控力度,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保障区域环境安全,促使双方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四)加强宣传教育,推动形成执法与服务并行监管模式。在各类执法检查时,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宣传,紧盯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行动举措,宣传我市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工作要求,督促企事业单位主动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将环境保护与经营效益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去抓好落实,做到执法与服务并行,贯彻落实依法治污要点,助推实现青山常在、清水长流、空气常新绿色发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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