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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2/2022-01162
文  号:
卫环发〔2022〕26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2年04月14日
标  题:
关于印发《中卫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卫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环发〔2022〕26号

各县(区)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中卫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以我市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执法队伍能力建设等问题为重点,切实排查整治环境问题,依法依规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严格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及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督促基层环保部门建立健全环境监管履职尽责体制机制,不断提升执法队伍整体水平,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建设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作出更大贡献。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成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沈  军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副组长:李  波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二级主任科员

         拓守辉  市生态环境局法制科副科长

成  员:郑博峰、李志花、覃记朵、利俊成、刘国芳

         邵全蓉、张学强、甘思恬、赵希曦、杨则川

         韩景晨、马伊莎、郎彦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李波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工作实施。

三、稽查范围

各县(区)分局2022年以来实施的污染源环境执法工作、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及环境信访投诉办理工作等。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责任,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四、稽查内容

(一)日常稽查

1. 污染源执法检查落实情况。稽查污染源“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稽查现场检查记录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有明确的检查结论,是否存在对环境违法行为应处未处、有案不立、立案不处的情况,是否及时开展后督查,是否督促企业整改到位;随即抽取2-3家重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2.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情况。稽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是否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是否落实执法责任制、程序是否合法,“双人执法、亮证执法”制度落实情况、法律适用是否准确、自由裁量理由是否充分、证据收集是否齐全、档案是否完整、信息公开是否落实;是否规范适用四个配套办法;是否将案件及时录入全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系统;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

3. 移动执法系统管理使用情况。稽查各县(区)分局执法人员是否规范使用移动执法系统开展现场执法检查、证据采集、信息数据上传等相关工作;是否将移动执法终端配发给承担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职能的人员进行执法检查专用。

4. 信访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稽查各县(区)分局来电、来访、来信等信访件办理落实情况;是否符合案件办理程序、办理质量相关要求;是否及时开展后督查;是否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二)专项稽查

1.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转办件和督办单整改落实情况。

2. 水、大气、土壤、固(危)废、规模化畜禽养殖、煤矿山、挥发性有机物、核与辐射等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排污许可执行情况。

3. 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和自然保护地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情况。

(三)专案稽查

1. 区厅、市局转办的环境信访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2. 区厅、市局责令立案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办理情况。

五、稽查程序

稽查按照制定稽查计划、事先告知、实施稽查、文书制作、稽查建议执行和案卷归档六个步骤执行。

稽查计划,包括确定被稽查对象、制定具体稽查工作方案。

事先告知,包括告知稽查的时间、内容、需要准备的资料及稽查人员姓名、职务等。

实施稽查,采用《个案稽查表》并逐案打分的方式,进行案卷评审。包括对稽查事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必要时进行现场验证。

文书制作,撰写《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报告书》,向所在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稽查过程、发现问题,并提出稽查建议;向被稽查对象下达《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意见书》,指出被稽查对象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文书送达,《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意见书》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查对象。

稽查建议执行,被稽查对象在接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意见书》后及时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落实情况;被稽查对象对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稽查单位申请复核。

案卷归档,对稽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材料进行立卷归档。档案应至少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事项告知书》、《个案稽查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意见书》、《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或污染源现场调查取证中证据材料、被稽查对象整改落实报告。

六、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4月底前)

各县(区)分局根据稽查内容,全面开展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仔细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及时纠正,确保整改到位。

(二)实施稽查(5月上旬)

执法稽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内容、程序,采取案卷打分、评估座谈、走访等方式,开展执法稽查工作,稽查工作结束后,我局将向各县(区)分局下达《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意见书》,督促各县(区)分局进行整改。

(三)总结考核(9月-10月)

被稽查对象在接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意见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整改落实情况,我局将对各县(区)分局整改情况进行后督查,稽查及整改结果作为2022年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年度考核重要依据。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安排。环境执法稽查是推动基层环保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的有力抓手,是加强和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加强环境监管的有效手段。各县(区)分局要提高政治站位,认清稽查工作的重要性,充分结合辖区实际,全面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自查自纠工作。

(二)明确责任,扎实开展稽查。各县(区)分局要对照本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严格按照工作规定要求和时间节点,结合实际扎实开展自查自纠,杜绝搞形式、走过场。

(三)彻底整改,确保取得实效。各县(区)分局要对照稽查发现问题,科学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任务、整改要求、整改时限、责任人等,确保稽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到位,不断提升我市生态环境执法队伍整体执法水平。


附件:1.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事先告知书

       2.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意见书

       3. 稽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要求明细表

       4.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工作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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