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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6/2019-00052
文  号:
卫水审发〔2019〕28号
发布机构:
市水务局
责任部门:
市水务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9年09月16日
标  题:
关于中宁县红山口子一期(微风)分散式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关于中宁县红山口子一期(微风)分散式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卫水审发〔2019〕28号

宁夏延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宁县红山口子一期(微风分散式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的申请”(编号〔2019〕29号)收悉,我局对《中宁县红山口子一期(微风分散式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进行了技术审查,提出了审查意见。经研究,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境内,2019年8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宁发改审发〔2019〕60号批复了项目核准。装机容量为20MW,安装40台单机容量500KW的风电机组,项目送出线路接宁夏延运公司中宁县无补贴微风风力发电项目已建35kV开关站母线。项目由风电机组工程、集电线路、施工道路和施工营地组成。

项目共占地7.93hm2,其中永久占地0.71hm2,临时占地7.22hm2。占地类型为天然牧草地。建设期共挖方6.23万m3,填方6.23万m3,挖填平衡,不产生弃土弃渣。项目总投资为18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3500万元,30%由宁夏延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筹资,银行贷款占70%。项目建设工期10个月,由宁夏延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建

二、 水土保持方案审定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7.93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项目区地处生态脆弱区,工程建设应优化施工组织和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加强预防、治理措施。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估算总投资为108.90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7.93万元。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和监测方法。

三、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批复用地范围内,尤其是施工机械进出施工场地时,要安排有序,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在工程施工中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及时布设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采购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料场,不得在无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料场取料。

(四)工程开工前将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机构、负责人、联系人报市水务局。并定期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接受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项目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市水务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如需作出重大变更的,必须报市水务局批准。

四、其他事项

你公司要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文件要求,在主体工程竣工投产前应及时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向市水务局报备验收材料。



              中卫市水务局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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