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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6/2020-00143
文  号:
卫水审发〔2020〕53号
发布机构:
市水务局
责任部门:
市水务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0年12月03日
标  题:
关于《S50海原至平川(宁甘界)公路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关于《S50海原至平川(宁甘界)公路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卫水审发〔2020〕53号

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

你单位报送的《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关于申请审批S50海原至平川(宁甘界)公路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的函》收悉。10月9日,我局组织自治区水利厅、海原县水务局、中交规划院、宁夏瑞沃水资源工程研究院等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对报告进行了审查。参会人员通过勘察现场,听取项目介绍和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对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后我局根据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于10月14日向你单位印发了《关于<S50海原至平川(宁甘界)公路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修改意见》,并要求你单位严格按照审查会上提出的修改意见及《审查修改意见》进行修改。我局于2020年11月10日收到了修改后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修改后的报告符合防洪评价导则相关规定,基本同意该《防洪评价报告》分析结论,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基本情况

S50海原至平川(宁甘界)公路是黑城至海原高速公路向西的延伸段,顺接黑海高速公路并对黑海高速进行降坡改造后下穿同心至海原高速公路,通过设置海原枢纽互通式立交实现交通转换。路线沿G341线以北与武塬风电场及光伏项目之间的走廊带从东向西布设,途经三岔河、大塬上、高台村、套湾、小河村,上跨S205线后于K78+664处设置西安镇互通连接S205线,之后继续向西北方向延伸,途经陈家湾、付套村、薛套村、尹家沟、鸡窝山,穿越西山洼后进入甘盐池境内,K101+329处设置甘盐池互通,从盐池村与甘盐池盐湖之间穿过,之后沿G341北侧50~150米范围内平行布设。项目终点K109+459位于海原县甘盐池辘辘坝宁甘省界附近,路线长度为43.904公里。

S50海原至平川(宁甘界)公路工程共布设33座桥梁,其中分离式立交桥8座,1座明长城大桥跨越古长城,跨河桥梁24座(其中大桥20座、中桥4座),建设桥梁跨越西河、下小河、三岔河等24条河道,线路经过甘盐池内流区。

二、总体评价

《防洪评价报告》采用的资料比较详实,技术路线合理,内容比较全面,基本符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要求。

三、审查意见

1.基本同意S50海原至平川(宁甘界)公路项目桥梁及甘盐池段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

2.基本同意该项目报告中洪水评价计算方法。

3.基本同意该项目建设对河势稳定、河道行洪、防洪水利工程、防汛抢险等综合评价结论及防治与补救措施。

四、要求

1.三岔河大桥和陈家湾大桥的建设对现有左右岸稳定岸坡造成破坏,你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原标准编制补救施工图,经当地水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对施工破坏的堤防进行修复。陈家湾大桥桥位处西河右岸有一条防汛道路,桥梁建成后不得影响防汛道路通行,并在大桥上下游设置限宽墩和限高杆,设置警示标志。

2.该线路在甘盐池段建设的涵洞要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100年一遇防洪标准编制施工图,施工图中要进一步明确各涵洞的结构形式,高程等参数,并经当地水务部门审核通过后,与该工程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完成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3.S50线路在甘盐池段建设的涵洞会对涵洞下游光伏板形成冲刷威胁,需在下游建设导洪堤等导洪建筑物,减轻洪水对下游光伏板的威胁。

4.防洪补救砌护措施要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将通过后的补救措施方案、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施工方案、度汛(凌)方案等报海原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5.该项目施工期间,施工机械、施工场地等占用沟道行洪断面的,应与沟道管理部门协商解决;对占用沟道管理范围内土地,以及影响确权划界土地上的附属设施,施工单位应与沟道管理单位协商解决。

6.该项目建设过程中有重大变更的,应按照规定报我局重新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7.该项目建设及运行期间的防洪安全由建设单位负责。应严格按照核备的《施工期度汛方案》和《应急抢险方案》做好度汛和应急抢险工作,同时密切关注天气及上游来水情况,根据洪水情况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令,及时采取措施,当沟道发生大洪水时,应当以防洪、泄洪为主,必要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移走放置在沟道内的施工材料及设备,确保防洪安全。

8.该项目施工期间必须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施工过程中,在沟道内开挖的土方,要及时清理,各项临建工程应尽量减小对沟道的阻水、壅水、挑流作用,各施工设施如混凝土搅拌站等,必须设置在沟道之外,沟道内修筑的施工道路,路面高程应与河床齐平,如确实需要抬高时,高出河床部分应控制在0.5米以下,避免影响行洪。

9.严格按照审查通过后的补救措施方案实施补救工程,并与本项目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等阻水建筑物,清理施工场地,推平施工道路,彻底清除弃土弃渣,恢复沟道原貌,并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验收。

10.该项目完工后,验收需邀请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11.该项目建成以后,在遇水务部门在该沟道上实施的水利工程时,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及运行管理单位必须为水务部门所建的水利工程提供方便,并服从水务部门的决定。

12.该项目应在2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须重新履行审查批复手续。



中卫市水务局        

2020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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