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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24/2023-00076
文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统计局
责任部门:
市统计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3年08月24日
标  题:
中卫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制度

中卫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有关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统计执法行为,积极扎实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统计局采用检查对象随机抽取、统计执法人员随机选定的“双随机”抽查方式(以下简称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并将随机抽查结果进行公开。

第三条 检查对象为全市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四上”调查单位和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

第四条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由执法监督科具体组织实施,有关业务科室(中心)配合。

第五条 市统计局按照统计工作需要,确定统计执法检查领域和范围。

执法监督科将统计执法检查领域和范围内所有调查项目的调查对象作为抽取执法检查对象的抽样框,按照事先确定的随机抽取方式,选取检查对象。  

第六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三)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四)调查对象依法履行法定填报情况;

(五)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六)地方和部门执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情况;

(七)地方和部门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

(八)地方和部门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  

第七条  统计执法检查对象按照下列程序抽查:

在市内每个县(区)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其中沙坡头区和中宁县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每个专业抽查数量不少于3家,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有资质的建筑业调查单位每个不少于2家;海原县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调查单位抽查数量不少于3家,其他专业调查单位每个不少于1家。当年国家、自治区统计局开展专项统计执法检查,可根据上级统计机构安排开展全市统计执法检查。

随机抽取应当使用随机软件,根据工作需要,在剔除前3年已执法检查对象、2年内免检四星级统计诚信单位的基础上,分层次对所有被抽查对象进行排序,在局领导的见证下进行。  

第八条 各专业以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检查过的,原则上3年内不再重复抽查。但抽查过且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随时进行“回头看”。

第九条 统计执法人员按照下列程序随机抽取:

(一)由执法监督科按照相关规定提出执法检查组组长和成员人数,报市统计局局务会审定;

(二)依据抽查方向从全市统计执法人员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与检查地区和检查对象无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

(三)对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进行排序,然后按照随机原则抽取检查组成员。

第十条 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对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对违法举报线索的核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存在数据异常、配合程度不高、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调查对象,经市统计局局务会研究后批准,可直接进行统计执法检查。

第十一条 “双随机”检查通报应及时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对统计上严重失信的企业,应在宁夏十公示信息平台公示企业及其责任人有关信息,并将企业故意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纳入部门联合惩戒之中。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中卫市统计局解释。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7月7日印发的《中卫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卫统党组发〔2020〕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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