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01021/2022-00092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2年08月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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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部门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有效性 | 有效 |
为保障我市身份不明、无力支付的急危重症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宁卫发〔2021〕123号)精神,我市明确医疗机构要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积极开展救治,每年分两批次(6月、12月)对医疗机构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和拨付。
目前,我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为主要收治医疗机构,在收治符合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患者时,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在第一时间通过医院用户名登录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登记救治患者个人信息和救治信息并上传。
2022年上半年,市卫生健康委完成1家医疗机构(中卫市人民医院)7人救治费用(10236.48元)的初审审核,中宁县卫生健康局完成1家医疗机构(中宁县人民医院)3人救治费用(6584.74元)的初审审核,初审拨付合计金额为16821.22元。救助10名患者,其中9人为无力支付人员,1人为流浪乞讨身份不明人员。审核资料于2022年6月20日上报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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