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中卫市应急管理局
二、执法人员
序号 | 姓名 | 行政执法证号 |
1 | 马建才 | 305******16 |
2 | 高春花 | 305******11 |
3 | 冯进强 | 305******17 |
4 | 张巨宏 | 305******29 |
5 | 冯玉彦 | 305******30 |
6 | 丁志业 | 305******01 |
7 | 万 宝 | 305******18 |
8 | 刘宏强 | 305******19 |
9 | 李新伟 | 305******28 |
10 | 方 伟 | 305******27 |
11 | 王秀荣 | 305******22 |
12 | 马菊香 | 305******23 |
13 | 段永强 | 305******15 |
14 | 张 垣 | 305******20 |
15 | 王丽荣 | 305******24 |
16 | 史丽媛 | 305******25 |
17 | 贺小娜 | 305******26 |
18 | 王 浩 | 305******21 |
19 | 戴沛健 | 305******13 |
20 | 冯忠兵 | 305******08 |
21 | 芦 涛 | 305******10 |
22 | 剡托龙 | 305******12 |
23 | 梁雪媛 | 305******09 |
24 | 杨 鹏 | 305******31 |
三、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自治区、中卫市有关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行使安全生产、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防火以及防震减灾等领域的行政检查权、许可权、处罚权、强制权等。
四、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相关管理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五、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按规定开展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实施;
(四)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六、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60日内向中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卫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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