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中卫市应急管理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示公告

中卫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渠道的公告

2024-01-30 来源:中卫市应急管理局
字号: | 打印 |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为做好安全生产举报工作,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快速、有效的举报渠道,以发动各方面力量群策群力参与安全生产共治,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社会公众可通过多种渠道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快速举报。举报信息经调查属实的,将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举报受理范围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涉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2.涉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3.涉嫌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重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情形:

(一)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以及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或者拒不执行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指令的;

(三)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突出的;

(四)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五)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六)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九)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十)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十一)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或者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举报途径

(一)“安全生产举报系统”

1.应急管理部官网举报入口:https://www.mem.gov.cn/

2.应急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

(二)中卫市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或“12345”热线。

(三)中卫市应急管理局24小时值班电话:0955-7022856。

(四)中卫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电话:0955-7068553。

三、举报奖励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奖励金额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瞒报、谎报的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卫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