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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38/2021-00299
文  号:
卫医保发〔2021〕35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部门:
市医疗保障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1年08月16日
标  题: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卫医保发〔2021〕35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公立医院收费行为,完善公立医院内部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科学性、合理性,维护患者与公立医院的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医保局关于修订<三甲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0版)>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和《中卫市人民医院关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执行三甲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的请示》等,经研究,市医保局对部分现行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修订26项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因26项医疗服务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等表述与自治区医保局要求不一致,与实际不符。

二、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修订后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等,原规定与此通知不一致的,以此为准,不得擅自更改、变通执行。

三、此次公布的医疗服项目价格为最高价格,各医疗机构可结合实际下浮执行。

四、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做好公示工作、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医疗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修订医疗服务项目汇总表(2021年第一批)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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