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01038/2022-00077 | 文号 | 卫医保发〔2022〕49号 | 生成日期 | 2022年0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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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责任部门 | 市医疗保障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更能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体系,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使用效率,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宁医保发〔2022〕111号)精神,现就我市修订、废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修订7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废止25项医疗服务项目(详见附件1、2)。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修订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自立项目收费、分解收费。已废止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
三、本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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