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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38/2023-00051
文  号:
卫医保发〔2023〕37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部门:
市医疗保障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3年09月01日
标  题: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口腔种植价格异常警示制度的通知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口腔种植价格异常警示制度的通知

卫医保发〔2023〕37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开展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安排,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暨口腔种植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350号)要求,现结合实际制定我市口腔种植价格异常警示制度:

一、按照专项治理通知关要求,各级医保部门要将价格投诉举报较多、定价明显高于同类医疗机构平均水平、拒绝或消极参与种植牙集采、虚构事实贬损参与集中采购的单位和中选产品、不配合调控工作维护虚高价格、采用介绍费”“好处买卖客源引流的定点医疗机构列入价格异常警示名单。

二、每季度在市医保局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开。年内多次进入警示名单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集中公开,并上报自治区医保局统一公开,统一曝光。

三、对列入价格异常警示名单的定点医疗机构,各级医保部门综合运用自治区专项治理通知中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息披露、公开曝光等监管手段,促进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四、对列入价格异常警示名单的定点医疗机构,各级医保部门按照自治区专项治理通知要求,不予受理其提出的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申报事项。

五、对列入价格异常警示名单的定点医疗机构,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将医疗服务监控的内容纳入医保服务协议管理,通过监控与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医疗费用结算支付相挂钩等方式和群众举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网上监控等途径,加强对医疗服务的监控。综合分析评估为较差的定点医疗机构年终考核结果不能确定为合格。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20237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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