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超声检查等21类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 支付类别暨落实年度价格动态调整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加快建立以医疗服务为主导的收费机制,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关于执行超声检查等21类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暨落实年度价格动态调整的通知》(宁医保发〔2025〕139号)要求,规范我市超声检查类、妇科类、放射治疗类、血液系统类、中医特殊疗法类、中医骨伤类、综合诊查类、麻醉类、精神类、康复类、眼科类、疝、甲乳类、呼吸系统类、消化系统类、泌尿系统类、体被系统类、美容整形类、心血管系统类、神经系统类、耳鼻喉科、物理治疗类等21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明确医保支付类别,并同步落实年度价格动态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设立超声检查、妇科等21类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新设立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3项,停用原价格项目95项(详见附件1、22)。
(二)新设立妇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85项,停用原价格项目268项(详见附件2、23)。
(三)新设立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5项,停用原价格项目87项(详见附件3、24)。
(四)新设立血液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5项,停用原价格项目46项(详见附件4、25)。
(五)新设立中医骨伤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9项,停用原价格项目24项(详见附件5、26)。
(六)新设立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6项,停用原价格项目12项(详见附件6、27)。
(七)新设立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36项,停用原价格项目117项(详见附件7、28)。
(八)新设立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0项,停用原价格项目39项(详见附件8、29)。
(九)新设立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7项,停用原价格项目64项(详见附件9、30)。
(十)新设立精神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0项,停用原价格项目25项(详见附件10、31)。
(十一)新设立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25 项,停用原价格项目556项(详见附件11、32)。
(十二)新设立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5项,停用原价格项目93项(详见附件12、33)。
(十三)新设立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68项,停用原价格项目190项(详见附件13、34)。
(十四)新设立消化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50项,停用原价格项目575项(详见附件14、35)。
(十五)新设立泌尿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08项,停用原价格项目405项(详见附件15、36)。
(十六)新设立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01项,停用原价格项目45项(详见附件16、37)。
(十七)新设立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53项,停用原价格项目326项(详见附件17、38)。
(十八)新设立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29 项,停用原价格项目400项(详见附件18、39)。
(十九)新设立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82项,停用原价格项目427项(详见附件19、40)。
(二十)新设立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64项,停用原价格项目439项(详见附件20、41)。
(二十一)新设立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32项,停用原价格项目169项(详见附件21、42)。
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应遵照新设立的 21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新旧价格项目版本过渡阶段,原价格项目对应的“除外耗材”,且未纳入新价格项目基础物耗范围的,仍可单独收费。
二、严格执行收费级别管理标准
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下浮不限。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全区实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的通知》(宁价费发〔2005〕169号)确定的收费标准级别目录。具体标准如下:中卫市人民医院、宁南医院执行B类标准;中卫市中医院、中宁县中医院中医类医疗服务项目执行B类标准,其他医疗服务项目执行C类标准;中卫市妇幼保健院、中卫市第三人民医院、沙坡头区人民医院、中宁县人民医院、中宁县妇幼保健院、海原县人民医院、海原县中医院、海原县妇幼保健院执行C类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一级医疗机构按C类收费标准下浮10% 执行。
三、规范执行自治区统一政策
(一)六岁及以下儿童加收政策
所有新设立项目中,凡加收项中明确儿童加收的,加收幅度不高于30%(指在主项目和扩展项基础上加收,不得在加收项基础上加收)。六岁及以下儿童的范围指6周岁及以下,即出生至7周岁生日当天属于儿童加收政策范围。例如,患者2020年1月1日出生,2027年1月2日0时后门诊或住院的,不再执行儿童加收政策。住院期间儿童跨六岁年龄段,相关收费以住院发生费用时的日期为准。调整后的儿童医疗服务价格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单价20元(含)以下的保留到角,单价20元以上的保留到元。鼓励各医院通过加强管理、优化结构、降低成本,在规定的加收幅度内合理确定价格,《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整合护理、产科等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卫医保发〔2025〕43号)中涉及儿童加收项目也按此口径执行。
(二)医保支付政策
医保属性确定为“否”的项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医保属性为“是”或明确医保限定的项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原则上以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指导价格进行支付,所有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本通知所定项目价格;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以实际收费价格进行支付。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服务产出、价格构成、计价单位、计价说明等要素,维护好超声检查等21类医疗服务项目信息,做好数据标准化和规范化,并对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或分解收费、重复收费;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做好患者沟通解释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从其规定。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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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公网安备6405020200008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