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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工作流程

索引号 640501013/2021-00521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年10月13日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有效性 有效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时,招标人可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可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网相应事项办理指南中下载或到中卫市政务服务大厅住建窗口领取。

一、告知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发证机关通过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证明事项名称

2.证明用途

3.设定证明的依据

4.证明的内容

5.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6.承诺的方式

7.承诺的效力

8.不实承诺的责任

二、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的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以书面形式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2.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

3.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4.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

5.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6.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三、审查与决定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事项并按照要求作出承诺的,在相应申请系统中上传本人签字后和行政机关盖章后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件。发证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依据相关行政事项的法定办理流程,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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