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01011/2022-00485 | 文号 | 卫自然资函〔2022〕54号 | 生成日期 | 2022年0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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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市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宁夏中卫庙山—李旺35千伏线路工程临时用地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同意宁夏中卫庙山—李旺35千伏线路工程临时占用中卫市海原县高崖乡高湾村、高崖村、香水村,李旺镇李果园村、李旺村、团结村、杨山村、团庄村土地227亩,其中耕地154亩(永久基本农田136亩),灌木林地33亩,天然牧草地23亩,人工牧草地2亩,其他草地11亩,农村道路1亩,沟渠1亩,裸土地2亩,用于项目施工作业区、施工便道,用地期限为两年。自2022年9月20日起至2024年9月20日。
二、你局要按照《宁夏中卫庙山—李旺35kV线路工程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督促用地单位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
三、涉及占用林地、草地的,你局要督促用地单位办理占用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使用。
四、你局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监督用地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一是扎实开展“耕作层”剥离,及时将“耕作层”熟土剥离并堆放在指定地点,并确保复垦时按要求进行覆土回填;二是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施工工艺要求施工,每个输电线塔架线完成后及时进行覆土回填,将工程施工对土壤造成的损毁及对周边土地的扰动降到最小。
五、你局要督促指导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用途、面积使用,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超占,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具体四至界限、面积以宁夏中卫庙山—李旺35kV线路工程临时用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六、用地期满后,你局要及时督促用地单位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相关要求及时履行复垦义务,经验收合格后,方可退还预存的土地复垦费。对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或逾期未复垦到位等违反土地复垦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批复。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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