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640501001/2018-25956 效力状态:已废止
发布机构: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8-05-28
责任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05-28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关村中卫园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关村中卫园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关村中卫园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关村中卫园企业入驻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中卫园主要为入驻我市的云计算、军民融合企业提供办公用房等孵化服务,帮助有意向落户我市的项目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

第三条 中卫市云计算和大数据发展服务局(以下简称大数据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进入中关村中卫园的企业进行指导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和发布中关村中卫园的具体管理制度,负责中关村中卫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云计算和军民融合项目引进、审查和考核,办理入驻手续,为入驻企业提供孵化服务,帮助协调落实各项招商引资扶持政策。

(三)协助工商、税务、审计、网络安全等部门对入驻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入驻企业的其他管理服务工作。

(五)管理和维护中关村中卫园公共财产物资。

(六)负责中关村中卫园的对外宣传与推广工作。

第四条 入驻中关村中卫园的企业原则上以从事云计算和军民融合产业的企业为主,孵化期为5年。孵化期内,免缴办公用房房租、物业费及水、电、暖费用。孵化期满,根据实际情况,可继续安排办公用房,但应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五条 入驻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卫市产业政策和中关村中卫园发展方向,优先支持云计算信息技术研发、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开发、电子商务类企业和科研院所、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及军民融合等企业入驻。

(二)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严格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入驻企业及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规定。

第六条 入驻申请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入驻企业向大数据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企业入驻中关村中卫园申请表》。

2.提供企业在卫工商注册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多证合一)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资料)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相关资料(企业相关管理制度、企业章程、专利证书、合作协议、技术团队骨干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成果证书等)。

3.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商业计划书。

(二)考察审核:大数据局受理申请并对项目进行考察、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签订协议:经批准入驻后,大数据局与入驻企业签订入驻协议。

第七条 加强入驻企业管理

(一)办公用房面积和工位数量由入驻企业申请,大数据局根据企业办公人数等进行审核。

(二)大数据局定期、不定期对入驻企业进行考核评估,入驻企业出现办公位空座率高或工位不够使用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孵化期满后,根据项目发展情况,经入驻企业书面申请并报告大数据局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四)入驻企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服从大数据局的管理,合法经营、诚信经营、文明经营。

(五)严禁入驻企业将中关村中卫园办公工位转租他人及企业使用。

(六)入驻企业负责人变更时,必须向中关村中卫园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八条 入驻中关村中卫园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进入中关村中卫园的企业,享受国家、自治区及中卫市扶持云计算、大数据产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优先为入驻企业争取自治区信息化建设专项建设资金和创新后补助等各类科技项目资金。积极为企业提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合同交易登记、创新研发平台搭建等方面的服务。

(三)加大对入驻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中关村中卫园内增设分支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园内成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园内企业上市及开展其他直接融资活动。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给予“宁科贷”、科技金融专项等信贷支持。

第九条 入驻企业在孵化期内或孵化期满,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市场占有率和销售网络,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可申请孵化成功退出。在孵化期内,入驻企业因自身生产经营等原因发生变化,可申请提前终止协议,自动退出中关村中卫园。

第十条 在孵化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大数据局有权终止孵化协议,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退出中关村中卫园。

(一)孵化协议签订后持续两个月内没有开展经营运作,企业申请实施的项目未实质性开展的。

(二)未经大数据局同意,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

(三)孵化期届满,经大数据局书面督促后,未提出延期的;

(四)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五)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事非法活动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给中关村中卫园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的;

(八)不服从园区统一管理,情节严重的。

(九)私自将中关村中卫园办公工位转租他人及企业使用的。

(十)其他可对中关村中卫园带来损失的情形。

第十一条 建立入驻企业经营评估机制,入驻企业要按照大数据局的要求,按期提供生产经营相关状况报表。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所有申请进入中关村中卫园的企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29日,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