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501001/2018-33728 | 效力状态: | 宣布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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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6-21 |
责任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 | 2018-06-21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公交行业监督和管理,全面提升我市城市公交运营服务质量,科学确定公交运营财政补贴资金额度,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中卫市沙坡头区公交运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与内容。公共交通运营管理考核对象为中卫市沙坡头区范围内提供城市公交运营服务的公交企业。考核内容由质量考核和数量考核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 考核机构。
(一)考核领导小组。成立中卫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共交通运营管理考核,监督第三方考核机构,审议考核结论。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交通的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交通运输局、发改委(物价)、财政局、运管局、交通警察局组成。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第三方考核机构。市交通运输局委托第三方考核机构负责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质量日常监督考核、乘客满意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的具体工作。考核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与被考核公交企业无利害关系,与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无行政隶属关系,能够公平公正地开展考核工作;熟悉公交行业,有社会调查经验;根据具体考核情况,独立、客观、公正地形成考核结论。
第四条 考核方式。采用日常监督考核、乘客满意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监督考核采取定期考核与随机抽查考核相结合,随机考核每月考核一次;乘客满意度考核,每季度考核一次;年度考核,每年度考核一次。
第五条 考核职责。
(一)日常监督考核。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第三方考核机构按照日常监督考核细则(附件1)进行考核。
1.每月对公交车客流量及减免票价客流比例、线路月总运营车次及运营里程、燃料消耗量、维修保养、安全例检及违反交通法规情况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
2.每月对公交企业财务报表中科目余额表和凭证表进行收集,按照二级科目审查公交企业财务记账,其中运营收入包括营运收入、广告收入、政府补贴收入以及其他收入。运营成本主要包括人员工资及工资性附加、燃料费、修理费、轮胎消耗费、固定资产折旧、其他直接运营费用、管理费用、年检费、GPS使用服务费、财务费用等与公交运营成本相关的成本费用。
3.每月对12345政务服务热线、信访办、新闻媒体及12328举报热线反映的服务质量问题进行收集整理。
4.每季度对公交车辆安全运行及违反交通法规情况,进行收集整理。
5.随机考核根据考核频次及时间间隔等考核要求,随机选择考核时间,对公交企业全部运营线路的运营服务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进行考核。
6.分类建立各类考核台帐,提交季度考核报告,由考核领导小组审议。
(二)乘客满意度考核。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第三方考核机构按照乘客满意度考核细则(附件3)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并进行公交车客流抽样调查,确定公交车总客流量和减免票价客流比例。
(三)年度考核。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第三方考核机构按照年度考核细则(附件2)进行年度考核。考核领导小组通过听取第三方考核机构工作汇报、实地跟踪测算调查、检查基础设施建设、核算运营收支等方式对年度综合考核报告进行审议,并提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审定。
第六条 考核结果。公共交通运营管理考核是对公交企业运营服务数量考核和质量考核的综合评价。
(一)公交企业运营服务数量考核评价。根据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乘客满意度考核数量指标成绩,分别按照30%、50%和20%的权重加总计算。
(二)公交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考核评价。根据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乘客满意度考核质量指标成绩,分别按照35%、45%和20%的权重加总计算。
(三)公交企业运营管理考核综合成绩计算。运营管理考核综合成绩根据公交企业运营服务数量考核成绩和质量考核成绩,分别按照40%、60%的权重加总计算。
(四)结果公示。考核领导小组对第三方提交的年度公共交通运营管理考核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审议,市交通运输局将审定结果在相关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同时将综合评价结果抄送至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警察局。
第七条 考核结果应用。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核定的补贴标准及每季度考核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拨付补贴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示意见,将补贴资金拨付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拨付至公交企业,补贴资金中预留补贴总额的20%作为全年最终考核兑付资金。
(一)90分以上,足额拨付公交运营补贴。
(二)80-89分,拨付公交运营补贴的90%。
(三)70-79分,拨付公交运营补贴的80%。
(四)60-69分,拨付公交运营补贴的70%。
(五)考核结果在59分以下的,取消当年公交运营补贴资格。
第八条 一票否决。公交企业在年度考核中发生下列任一情形,一票否决,不享受公交运营补贴资金:
(一)发生死亡3人(含3人)或重伤10人(含10人)的重大事故。
(二)公交企业擅自暂停、终止、转让城市公交线路,或擅自租赁、挂靠车辆。
(三)由于公交企业管理原因,导致发生10人以上暴力冲突,静坐示威、上访等群体性事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媒体曝光属实,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 监督管理。公交企业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第三方考核机构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解除委托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第三方考核机构责任。
第十条 运营成本和运营收入持平后,市财政不再拨付公交运营补贴。
第十一条 公交企业应针对考核中被扣分的项目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及时将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报考核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公交企业建立以路单、卫星定位数据等为基础的线路运营统计制度,全面记录每条线路运行的车辆、里程、班次、客流量、减免票价客流比例、营收、燃料消耗量等数据并完整保存。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至2020年7月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