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640501001/2020-0063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0-11-26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0-11-26
市人民政府 关于保留、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2020年工作要点》(卫法发〔2020〕2号)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确保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立改废”、国务院“放管服”各项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部署要求保持一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对现行有效的8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保留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34件,废止16件、宣布失效15件、修改20件。

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相关部门应及时做好衔接或重新起草。对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提出部门牵头修订,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及时修改、公布,否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拟决定保留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决定废止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拟决定宣布失效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4.拟决定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卫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