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01001/2021-00452 | 文号 | 卫政规发〔2021〕5号 | 生成日期 | 2021年08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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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责任部门 | 市司法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8号)要求,对现行有效的2件政府规章和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经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保留政府规章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决定废止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修改2件。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相关部门应及时做好衔接或重新起草。对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提出部门牵头修订,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及时修改、公布,否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卫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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