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640501001/2021-0055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1-09-27
责任部门:市消防救援支队 发布日期:2021-10-25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卫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修订稿)》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全市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修订稿)》(宁政办规发〔2020〕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指中卫市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年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中卫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提请市人民政府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组每年12月底前对被考评单位本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消防工作责任落实、消防安全基础保障、消防安全监管执法、火灾事故防控四个部分。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组对照年度上级和本级政府消防工作重点目标任务,制定印发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结合年度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实地检查等方式,按照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逐项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由中卫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结合市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实际制定,征求被考评单位意见、提请考核工作组研究审定。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定印发考核通报。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扬或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区)和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第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市委组织部门,作为对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中卫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卫政办发〔2013〕217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