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01001/2022-00258 | 文号 | 卫政办规发〔2022〕5号 | 生成日期 | 2022年07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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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责任部门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落实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者干涉对火灾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调查权限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 调查范围和权限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火灾事故和较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般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含本数)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本数)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
第五条 火灾发生后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火灾性质进行分析预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本市铁路、民航和军事设施的火灾。
(二)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等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
(三)森林、草原火灾。
(四)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刮擦、碾压、翻车、坠车或机械故障等直接导致机动车燃烧的火灾。
(五)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六)其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火灾。
第六条 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请人民政府组成火灾事故调查组:
(一)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二)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级调查火灾事故。
第三章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
第七条 根据调查范围和权限,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本级消防救援、公安、应急管理和与火灾事故相关的本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根据火灾事故性质,纪委监委按程序介入事故调查。
第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组组长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或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调查组成员应服从工作安排,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火灾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责任者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四)具有其他应当回避情形的。
第四章 火灾事故调查组职责
第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和责任追究组等工作小组,每个小组配备至少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
第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
(一)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事故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调查组组长同意,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布。
(六)事故调查中出现的分歧,经研究协商达不成统一意见的,由调查组组长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 综合组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负责了解、掌握各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其他各组按照火灾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开展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召开火灾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根据需要,对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
(二)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调查资料、舆情等相关信息的收集报送,对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完成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四)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技术组由消防救援、公安、价格主管部门和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
(三)负责事故现场勘验,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
(五)形成技术组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综合组汇总。
(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管理组由住建、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依法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围绕引发火灾的点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全面调查起火场所在消防安全承诺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落实、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临机处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和微型消防站火灾处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逐一查实起火场所的管理使用主体责任。
(二)依法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验收等环节,查清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未严格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验收,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其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是否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把关不严、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擅自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等行为。坚持源头治理,查实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有关的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个体责任。
(三)依法调查中介服务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查验、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认证检验等环节,查清中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未执行中介服务技术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执业文件的行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等行为,查实与火灾有关的中介服务主体责任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个体责任。
(四)依法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围绕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全面调查火灾报警、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查清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火灾中未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查实消防产品各环节的主体责任。
(五)依法调查部门监管责任。调查辖区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行动开展情况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查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基层组织等对火灾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
(七)形成管理组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综合组汇总。
(八)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组由纪委监委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和任务是: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并提出书面处理建议提交综合组。
第五章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在火灾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情况复杂疑难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调查报告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基本情况概述以及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依据、火灾事故调查组人员组成情况。
(二)火灾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火灾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及工程(施工)情况等。与火灾单位存在租赁经营、管理服务等的相关单位概况。
(三)事故发生过程以及事故报告、抢救、搜救及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四)火灾原因及性质。包括火灾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火灾事故是否属于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根据调查情况,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处罚处理的初步意见。
(六)整改措施建议。结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调查中发现的地方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等存在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提出整改预防措施和工作改进意见。
第十七条 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并责成相关单位按处理意见进行处理。相关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十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装订归档。
第六章 整改评估
第十九条 火灾事故批复结案后一年内,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消防救援机构针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提请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评估组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评估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火灾事故单位及同行业同类型等其他单位、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情况,刑事责任追究情况。
(三)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向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附有关证据材料。评估组出具的评估报告应由评估组成员签名。
第二十二条 经评估,发现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由市人民政府下发督办函。对逾期仍未整改再次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15日以内(包含15日)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15日以上期限是指自然日,包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四条 海兴开发区、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依照职责和权限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日。如施行期间本规定涉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图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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