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纳入医保
自6月22日起,我市将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助力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开展。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医疗保障部门及时分析研判疫情防控形势,积极主动作为,及时研究出台医疗保障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阻击战。针对当前疫情防控总体形势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下发了《关于疫情期间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自6月22日起至疫情结束,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批准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的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发热门诊发生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由医保基金全额支付,新住院发生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按现行住院医保政策支付。参保人员在发热门诊发生的核酸检测费用通过医保前端结算系统实行单独收费、单独结算,新住院发生的检测费用按现行住院政策在院端实行直接结算,在区内异地就医发生的核酸检测费用按基本医保区内异地就医结算方式进行结算、清算。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将助于扩大检测范围,提高检测能力,极大地满足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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