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卫市场监发[2019]195号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分局,机关相关科室:
为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实施细则》,对涉及我局业务工作的5项行政审批事项确定了“证照改革”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证照分离”
改革事项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政办发﹝2018﹞190号)精神,切实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对第一批涉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业务工作的5项行政审批事项采取优化准入服务的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对改革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风险分级管理,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等高风险点实施全覆盖检查、无死角监管,对一般性品种和环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通过信息共享、结果公示等手段,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落实信用监管、联合奖惩机制,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改革内容
1、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外)
改革措施:
(1)将食品生产许可法定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为12个工作日。
(2)精简审批材料:申请人不再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由发证部门在线获取核验;申请人不再提交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申请人不再提交食品安全管理文本;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不再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不再提交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由监管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进行核验;申请人不再提交企业检验人员资质,由监管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对检验人员的资质、能力等进行核验。
(3)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结后,由发证部门邮寄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自行领取。
(4)对于现场核查判定结果为通过的,申请人应当在1个月内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实施检查的发证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准许可后3个月内对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进行整改。
(2)对许可中存在的整改项,发证部门要严格督促企业整改,经确认整改到位后,通过互联网共享给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日常巡查中按照风险分级方式,依照标准化检查要点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产品抽检。
2、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食品小摊点的经营许可
改革措施:
(1)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法定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缩为10个工作日。
(2)精简审批材料:申请人不再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由发证部门在线获取核验;申请人不再提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和身份证明,由监管部门现场核查时查验。
(3)申请食品小经营店经营的,不需要实施现场核查,根据经营项目可实施“申请人承诺制度”,许可机关只需审核申请人所提交的书面材料,符合条件的当场或当天发放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
(4)对于食品小作坊、食品小摊点的现场核查判定结果为通过的,申请人应当在1个月内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实施检查的发证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准许可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开展一次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进行整改。
(2)对许可中存在的整改项,发证部门要严格督促企业整改,经确认整改到位后,通过互联网共享给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日常巡查中按照风险分级方式,依照标准化检查要点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产品抽检。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店、食品小摊点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市场巡查、质量抽查、信用分级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3、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经营许可
改革措施:
(1)全面推广食品经营许可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办理时限:将食品经营许可法定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为12个工作日。
(3)精简审批材料,申请人不再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由发证部门在线获取核验。申请人不再提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人员的健康证明和身份证明,由监管部门现场核查时查验。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食品经营主体进行风险等级评定,按照风险等级确定年度监督检查频次,并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区域、重点主体、重点品种的专项治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取食品经营主体和检查人员,组织实施交叉互查、异地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公示。
(3)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快速检测,以发现食品安全质量问题为导向,及时消除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4)对日常监管、监督抽检、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食品经营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4、开办药品零售经营审批
改革措施:
(1)将药品零售经营许可法定审批时限由45个工作日压缩为30个工作日。
(2)精简审批材料。申请人不再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由发证部门在线获取核验。申请人不再提交药品零售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和身份证明,由监管部门现场核查时查验。
(3)对许可中存在的整改项,发证部门要严格督促企业整改,经确认整改到位后,通过互联网共享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对于现场核查判定结果为通过的,申请人应当在1个月内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实施检查的发证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5)药品零售经营许可证办结后,由发证部门邮寄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自行领取。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药品零售经营主体进行全覆盖、无遗漏监督检查。
(2)监督抽检。按照药品监督抽检计划和监管任务开展监督抽检。
(3)不良反应监测。在市局指导下加强药品经营环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4)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在一定时段内投诉举报量大的药品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督促其主动把好药品质量安全关。
(5)对日常监管、监督抽检、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药品经营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5、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改革措施:
(1)全面推广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法定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缩为20个工作日。
(3)精简审批材料。申请人不再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由发证部门在线获取核验。申请人不再提交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和身份证明,由监管部门现场核查时查验。
(4)对许可中存在的整改项,发证部门要严格督促企业整改,经确认整改到位后,通过互联网共享给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5)对于现场核查判定结果为通过的,申请人应当在1个月内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实施检查的发证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6)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办结后,由发证部门邮寄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自行领取。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主体进行全覆盖、无遗漏监督检查。
(2)开展抽查。综合运用全项目检查、飞行检查、专项检查和跟踪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强化监督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3)问题处置。在检查中发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存在一般缺陷的,要求企业改正,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报告,监管部门进行复查;存在严重缺陷的,依法要求企业停产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或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信息通报。按照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抽验结果以及被检查对象违法处理情况,发挥公众参与和媒体监督作用。
(5)推进信息共享。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联合惩戒机制、部门协同监管体制,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联合惩戒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科室和分局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制定各项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改革措施取得积极成效。
(二)加强沟通衔接。行政审批改为优化准入服务是监管理念、方式和手段的创新,在工作过程中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对接沟通,在信息共享共用、协同监管、信用奖惩等方面形成合力;要吃透改革精神,制定衔接措施、修订许可标准化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工作有序推进、无缝衔接,不出现断档和真空。
(三)加强信息报送。涉及改革的各责任单位要认真执行改革有关政策,确保政策落地不走样,“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创新举措和典型事例要及时上报;市局将适时对各单位推进改革工作的进展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相关链接:解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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