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卫市科技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7〕1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科技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6日
中卫市科技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效分散和化解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风险,全面提高R&D投入和每万人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监测指标。根据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宁夏保监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宁科财字〔2016〕9号)和《中共中卫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2017年深化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卫党办发〔2017〕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中卫市科技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双向选择”的原则,积极创新科技经费投入方式,推行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制度,引导科技型企业参加科技保险。科技保险承办机构在保险市场运作规则和保险经营基础上,创新科技保险险种,根据科技型企业特点提供性价比高的科技保险方案,同时注重防范自身经营风险。科技型企业结合自身情况,选择承办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方案或自行选择试点险种进行投保组合。
二、主要内容
(一)承保机构。我市科技保险承保机构确定为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2017年联合筛选、评审认定的中国人保财险宁夏分公司、阳光财险宁夏分公司。
(二)参保范围。全市两县一区范围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自治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库入库企业和具有科技研发团队且有一定研发经费投入,对本辖区R&D投入和每万人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监测指标有一定贡献的成长性较高、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国家科技部认定的自治区级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库入库企业是指按照《宁夏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经专家对接审定同意入库的企业。
(三)试点险种。根据我市科技型企业风险特点和发展需求,拟确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重大科研项目中断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关键研发人员人身保险等险种为试点阶段的重点推广险种,实行保险费补贴政策。其中: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企业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债务人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由企业向保险公司交付保费,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在企业不能按贷款合同约定归还被保险人(银行)的贷款时,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赔付的保证保险合同。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基础上,对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保证保险,引入保险公司共同分担风险,银行给予贷款利率优惠,科技部门对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给予保费补贴的保险。
重大科研项目中断险是指企业负责关键研发设备因发生保险事故而损毁、灭失或丧失使用功能以及因存储于其中的科研资料丢失,导致研发项目的研发工作中断或受到干扰所致损失的一种保险。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是指企业所生产、出售的产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的人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企业)承担责任时,保险公司在约定的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保险。
关键研发人员人身保险是指企业关键研发人员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身体受到伤害,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四)补贴范围。
1、补贴险种。对成长性较高、创新能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投保试点险种(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重大科研项目中断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关键研发人员人身保险),且其相应保险费支出未列入其他财政保险资金补贴范围的给予补贴。
2、保险费率。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费率为贷款额的3%—5%(有抵押3%,有担保4%、无抵押无担保5%);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费率依据产品类别实行差异化费率,一般为投保额的0.2%-0.7%;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重大科研项目中断险和关键研发人员人身保险费率由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付。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已列入其他财政保险资金补贴范围的项目,不再予以补贴。对于企业投保科技保险的,保险公司、银行应当给予同期最优惠费(利)率。
3、补贴方式。中卫市科技保险保费补贴采取年度集中补助方式,对企业科技保险保费支出实行年度限额补贴,并对承保机构成功承保试点险种的,由自治区科技厅按照承保额度给予一定比例补贴,中卫市不再予以补贴。
4、补贴标准。投保企业成功投保试点险种经评审符合要求的,市、县财政给予实际保费支出30%的补助,其中:市属企业由市财政给予实际保费支出30%的补助;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海兴开发区企业由市财政给予实际保费支出20%的补助,县(区)补助10%。
每家企业每年度享受市、县(区)财政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资金来源。每年度沙坡头区、中宁县和海原县财政预算分别安排100万元专项用于本辖区科技保险工作。市财政每年从科技事业发展经费中预算安排300万元,用于全市科技保险工作。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编制和批复,审核市、县(区)科技保险资金申请,按规定将资金分别拨付市、县(区)科技部门。
三、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7年3月至6月)。起草《中卫市科技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广泛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建议,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
(二)启动阶段(2017年7月至9月)。开展科技保险宣传工作并启动科技保险征集工作,将我市有参保需求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自治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库入库企业或具有科技研发团队且有一定研发经费投入,对本辖区R&D投入和每万人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监测指标有一定贡献的成长性较高、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推荐至合作保险机构,并协调企业与保险机构开展业务商洽。
(三)实施阶段(2017年10月至12月)。落实保费资金补贴工作。承办保险公司根据拟参加科技保险的企业风险特点和保险需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出具保险合同;企业根据保险合同缴纳相应保费,保险公司向参保企业出具保险单和发票。保险生效后,企业按照市科技局发布的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科技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经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将符合条件企业的申报材料报市科技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科技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按照补贴标准确定补贴金额。
企业申报保费补贴应提交的材料:
1.中卫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
2.科技保险合同和科技保险费发票复印件,加盖保险公司业务章;
3.企业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复印件等;
5.其他相关材料。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全面推进阶段(2018年至2019年)。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按照“边试点、边探索、边推广”的要求,从2018年开始,全面推进科技保险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科技、发改、工信、财政、监察、统计等部门组成的中卫市科技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科技保险工作。同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科技保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区)要认真组织做好科技保险工作,杜绝弄虚作假和不正当行为。
(二)强化资金支持。市、县(区)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展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支出。同时,根据科技保险工作开展情况,逐年提高补贴支出额度。各保险机构要主动作为、理赔过程中依法、依规快速操作。工作中若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区)及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要加大科技保险工作宣传力度,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科技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精神,扩大社会影响,树立舆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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