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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1/2018-24963
文  号:
卫政办发〔2018〕82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8年05月11日
标  题: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大公共资源开放力度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大公共资源开放力度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8〕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基础设施水平,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信息通信服务需求,现就加大公共资源开放力度、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加快互联网城市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公共资源开放力度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住建、交通、城管、旅游、林业等部门要依法开放所属适合的路灯杆、交通指示牌、公交站台、广告牌等公共资源;公安、交警等部门要依法开放适合的公安监控杆、交警监控杆等公共杆塔资源,变“社会塔”为“通信塔”,支持4G、NB-IOT、5G基站建设。

  (二)鼓励独立铁塔运营企业牵头统筹实施中卫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在路灯杆、监控杆、广告牌等公共设施上附挂微站的建设工作,建设费用、通信设备产生电费由铁塔公司承担,公共设施原产权归属不变。

  (三)市直及驻卫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大中专院

  校、中小学、风景名胜区等要依法开放可利用的公共楼面等公共设施,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并提供必要的设备安装空间、管线槽道等资源。

  (四)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关于2017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宁通管〔2017〕148号)相关规定,全市公共交通类(地铁、铁路、高速公路、机场、车站)、建筑楼宇类(大型场馆、多业主公用的商住楼、党政机关办公楼)重点场所的室内分布系统经统筹后仅为一家建设需求的,可由基础电信企业自行投资建设,对重点场所之外的室内分布系统,基础电信企业应按照共建共享程序开展建设,鼓励中卫铁塔公司和其他独立铁塔运营企业承接以上建设需求。

  (五)各住宅小区根据开放的小区绿化带、楼宇墙面、楼顶等合适资源合理依法收取场地租赁费用。

  二、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根据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关于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要求,中卫市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原则上不得自建铁塔及机房等基站配套设施,由独立铁塔运营公司统一进行上述通信设施建设。同时,承建的铁塔公司向三家电信运营商和全市各行各业全面开放通信基站等配套设施,推进网络提速降费,服务全市经济发展,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三、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一)加强规划统筹。

  1.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铁塔等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和重点工作,并在城乡规划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与水、电、暖等公共基础设施同规划、同设计、同建设、同验收。

  2.铁塔公司要根据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就公共资源开放问题与相关产权方具体协商,明确具体细节,签订合作协议,加快推进4G、NB-IOT、5G基站建设。

  (二)加强基站保护。

  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通信基础设施的保护力度,公安机关要依法惩处破坏通信基础设施、阻挠通信基站建设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因征地拆迁、城乡建设等造成基站、机房等通信基础设施迁移和损毁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政 策标准给予补偿。

  (三)完善推进机制。

  对制约全市通信基站规划建设、施工协调、设施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在推进通信基站建设中的职责分工,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切实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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