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201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8〕1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201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201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重点入黄排水沟2016—2018年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宁政发〔2016〕28号)及《关于印发〈2018年度全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和〈2018年度全区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蓝天碧水办〔2018〕35号)及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2018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蓝天碧水办〔2018〕45号),确保完成自治区政府下达我市“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特制定201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生态文明为统领,以绿色发展为引领,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污染减排,加强执法监管,坚持稳中求进,控制增量、削减存量、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强化治理工程减排约束性考核,确保完成年度各项减排指标任务。
二、2018年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
(一)控制指标。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
(二)四项指标削减目标。到2018年底,化学需氧量(COD)削减量为848.2吨,排放总量控制在5.6254万吨,比2015年(5.5614万吨)增长1.15%;氨氮(NH3-N)削减量为110吨,排放总量控制在0.4054万吨,比2015年(0.4001万吨)增长1.32%;二氧化硫(SO2)削减量为235.7吨,排放总量控制在3.5156万吨,比2015年(3.4534万吨)增长1.81%;氮氧化物(NOX)削减量为883.1吨,排放总量控制在3.7943万吨,比2015年(3.6331万吨)增长4.44%。
2018年主要污染物削减量
市、县(区) | 化学需氧量削减量(吨) | 氨氮削减量(吨) | 二氧化硫削减量(吨) | 氮氧化物削减量(吨) |
中卫市 | 848.2 | 110 | 235.7 | 883.1 |
沙坡头区 | 0 | 0 | 56.2 | 13.2 |
中宁县 | 522.2 | 78 | 179.5 | 869.9 |
海原县 | 326 | 32 | 0 | 0 |
三、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
(一)水污染减排项目。2018年计划实施水污染减排项目6个,其中污水处理设施减排项目5个,即中宁县第一污水处理厂、中宁县第二污水处理厂、中宁县第四污水处理厂、海原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海兴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中卫市水污染防治工程项目1个,即海兴开发区人工湿地项目。
(二)大气污染减排项目。2018年计划实施大气污染减排项目共8个,其中火电机组氮氧化物减排项目2个、火电机组二氧化硫减排项目2个、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项目4个。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是减排计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大资金投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深入一线,研究解决减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政府领导、环保部门主导、相关部门配合,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机制。
(二)实施监督管理减排措施。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淘汰、关停落后产能的步伐,坚决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工艺落后、环保不达标的生产设备。加强污染项目管理减排,通过增加在线监测、提高排放标准或排放水平、提高脱硫设施处理率、实施清洁生产等方法进行管理。
(三)严格环保准入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坚持总量控制,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环评前置条件,切实落实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的工作要求。严格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确保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运行,新上企业排放浓度必须实现达标排放。
(四)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各县(区)要完善环境监管执法机制,推进智能化监管执法,完善“双随机”工作制度,建立“权责清单”,推进污染源随机抽查工作。加大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曝光惩治力度,监督、引导企业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积极治理污染,履行社会责任。
(五)完善工作台账。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减排项目建设情况跟踪和管理,按照“一企一档”要求建立减排项目台账资料,及时、准确收集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所需数据资料,2018年12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送至市环境保护局(联系人:吴元雄,联系电话:0955—7630007)
(六)强化奖惩措施。对列入计划不能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市人民政府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不予审批新、改、扩建项目。对各项任务未完成的县(区)和部门,市人民政府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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