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市政府(办)文件

| 字号: |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索 引 号:
640501001/2018-93441
文  号:
卫政办发〔2018〕164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8年11月02日
标  题: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8〕1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2018年—2020年)


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重大政治任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及市委四届四次会议精神,深入实施生态立市战略,不断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及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为抓手,深入实施生态立市战略,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基本方针,强化联防联控,狠抓秋冬季污染治理,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到2020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12%以上;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11%,细颗粒物(PM2.5)比2015年下降12%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2015年下降25%;县级城市PM10年均浓度较2017年下降7.5%,PM2.5较2017年下降2.9%,空气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5%以上。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

(三)优化产业布局。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落实《产业调整指导目录》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加大产业布局调整力度。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群众反映强烈的大型企业2018年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年底前完成。在现有工业园区中禁止新增化工区,加大现有化工区整治力度。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等按职责分别负责,市财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

(四)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控“两高”行业产能,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要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建设项目必须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并向社会公告置换方案。禁止新建、扩建产生异味的生物发酵项目。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依法依规推进落后产能退出,严防“地条钢”等列入淘汰名录的低端落后产能死灰复燃。到2020年,全市钢铁、电解铝建成产能分别控制在320万吨和98万吨以内。严格控制新建燃煤自备电厂,加大现有燃煤自备电厂改造和淘汰力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五)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进一步深化供给侧改革,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开发区优化整合和“僵尸企业”清理,深入排查整治“散乱污”企业,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制、台账式、网格化管理,2018年底前实现阶段性清零。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实施分类处置。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2020年底前,全市完成各类“散乱污”企业整治。列入淘汰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原则,搬迁至合规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与)

(六)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深入落实工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按行业分步完成固定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到2020年,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2018年底前,宁夏中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台33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实现超低排放,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宁夏天元发电有限公司自备电厂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020年,全市所有火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年底前,钢铁、水泥、石化、有色等重点行业完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达标改造。推动实施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底前,完成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铁合金、电石、铸造等行业和燃煤锅炉的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对物料运输、装卸、储存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加强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对工业企业大型料堆、工业固体废弃物堆场进行全面排查并建立清单,制定堆场扬尘整治计划,2019年底前完成整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卫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参与)

推进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8〕48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推进工业园区、开发区整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对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各工业园区根据需要制定集中供热(汽)实施方案,通过周边公用电厂供热改造和建设“以热定电” 背压式供热机组,不断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汽)。各工业园区力争建成国家级、自治区绿色工业园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参与)

(七)大力发展绿色环保产业。完善规划措施,依托工业园区,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推行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产业技术、装备和服务水平,壮大绿色产业规模。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推广应用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科学技术局参与)

三、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推进能源清洁高效利用

(八)削减煤炭消费比重。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中长期方案,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管理。到2020年,扣除热电联产用煤,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584万吨以内(不包括新建热电联产项目)。推广使用洗选煤炭和清洁利用,削减非电力用煤,城市煤炭消费总量实现负增长。严格控制耗煤行业煤炭新增量,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1万吨及以上项目(除热电联产外)一律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切实降低燃煤消费,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2020年,力争非化石能源消费总量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2%左右,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提高到25%。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到2020年,全市风电装机规模达到240万千瓦以上,争取光伏发电规模达到220万千瓦以上。积极发展生物质发电,推进垃圾发电、生物质直燃发电、生物质沼气发电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应用。加快地热能资源开发和利用。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基本解决弃风、弃光问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财政局参与)

(九)深入推进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确保群众安全取暖过冬。调整优化城市供热规划,到2020年,全市城镇集中供热范围进一步扩大。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清洁取暖实施方案(2017-2021年)》,制定全市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并分年度组织实施。在集中供热管网确实无法覆盖的区域,依实际情况实施电代煤、气代煤等清洁供暖工程。推广利用地热资源,以集中式与分散式相结合的方式供暖。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地区,将洁净煤供暖作为清洁供暖体系的有益补充措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抓好天然气供储销体系建设。落实《自治区天然气供储销体系建设工作分工方案》,加大天然气供应和推广力度。积极争取我市天然气用气指标,力争提高我市管道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到2020年,天然气占全市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6%左右。坚持“以气定改”,在落实气源的情况下有序推进“煤改气”。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2020年采暖季前,全市燃气企业的储备能力达到量化指标要求。坚持“民生优先”,建立完善调峰用户清单,采暖季实行“压非保民”,优先保障民生用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别负责,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

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电网企业要统筹推进输变电工程建设,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鼓励推进蓄热式等电供暖。各县(区)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 “煤改气”建设用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十)加强散煤煤质监管力度。全面禁止劣质散煤的销售。全面开展城中村、农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在用散煤消费情况和散煤经营单位排查,制定散煤煤质监管方案及年度计划,开展城市建成区“无煤区”建设。2018年10底前,各县(区)城市建成区建设1个清洁煤配送中心;2019 年年底前,各县(区)建设完成以镇(乡)为单位的全密闭配煤中心。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秋冬季民用散煤治理专项检查行动,加大抽测、抽检力度,对不符合宁夏民用煤质量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进行处罚,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民用煤质达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十一)深入实施燃煤锅炉整治。各县(区)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以及茶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其他地区一律不再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2018年底前,各县(区)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2020年年底,淘汰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实施锅炉环保设施升级改造。2018年底前,所有燃煤锅炉达到排放标准要求。2020年底前,鼓励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新建燃气锅炉同步实现低氮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现有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稳步推进城市高效燃煤热电联产和余热回收利用项目建设,加快供热管网建设,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2020年底前,中宁县力争完成天元锰业热电联产项目。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取消分散燃煤锅炉。2020年底前,热电联产电厂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别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十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增量双控行动,到2020年,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较“十二五”末下降17%,能耗增量控制在240万吨标准煤以内的“十三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持续实施65%建筑节能标准,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快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2019年起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新建建筑设计阶段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执行率达到65%;2020年新建建筑设计阶段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执行率达到70%,有改造价值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低于城镇居住建筑总量的10%。(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别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四、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十三)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推进中卫工业园区铁路货运专线项目建设,提升铁路货运比例,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分别按职责负责,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参与)

(十四)大力淘汰老旧车。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通过经济补偿、限行禁行、严格超标排放监管执法等措施,加快推进国Ⅱ及以下汽油车和国Ⅲ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工作。到2020年,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淘汰任务。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能力,做好老旧车辆淘汰报废回收(拆解)工作。(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参与)

(十五)强化移动污染源防治。强化车辆登记、检测、维修、报废全过程管理,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强化在用车监管。建立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等全链条监管制度。强化物流园区、工业园区、货物集散地、公共交通站场等车辆集中停放地的监督抽测,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车载诊断系统(OBD)、燃油和车用尿素质量以及尾气排放达标情况。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车辆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OBD,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加强排放检验及维修机构监督管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依法依规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2019年底前,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全面实施新版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督促指导维修企业建立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严厉打击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行为。(市环境保护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参与)

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2018年底前,各县(区)应制定完善重型车辆绕城方案,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明确国三(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登记和环境标识发放,建立全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数据库。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组织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严厉处罚,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牧局按职责分别负责,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等参与)

(十六)实施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2018年底前全面推行使用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实现环保、公安部门信息共享。2019年底前,在城市主要进口、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遥感监测设备及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纳入自治区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并实现联网。对于通过遥感监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十七)加强油品监管。全面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市售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进行抽样检查,确保全市国Ⅴ汽、柴油全覆盖。推动实施国Ⅵ标准成品油升级计划,2019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参与)

加强油气回收治理。2018年底前,开展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回头看”,巩固油气回收治理成果。对加油站、储油罐、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对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销售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并限期整改,对设施损毁的限期维修。到2020年,全市油气回收治理率达到100%。(市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十八)建设绿色交通体系。推进新能源交通体系建设。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政府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提高电动汽车保有量。推广应用节能和清洁能源运输装备,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逐步完善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到2020年,基本形成便捷的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服务网络。加快沿黄2小时经济区城际路网建设,基本解决城际交通结构单一问题。(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五、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十九)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实施防风固沙绿化工程,推进“三北”防护林、草原保护和防风固沙建设,加大城市周边重点扬尘易发区绿化管控力度。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还草”,严格落实城市建成区“300米见绿、500米见园”园林绿化建设要求,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城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等参与)

(二十)实施露天矿山综合整治。2018年年底前,全面完成露天开采矿山(含砂石料厂)摸底排查,建立整改整治矿山企业清单。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2019年年底前,完成采矿区扬尘污染深度整治专项工作,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及时巩固深度整治成果。2020年底前,开展采矿区扬尘污染深度整治工作“回头看”。(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生态建设局参与)

(二十一)加强扬尘综合治理。全面提升施工扬尘管控水平。2018年底前,建立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施工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建筑工地全面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控措施,占地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对扬尘防控措施达不到要求的工地一律责令停止施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并落实扬尘防控措施。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停止各类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特殊项目除外)。加强城市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全面进一步推广“以克论净”精细化管理,建立“机械深度洗扫+人工即时保洁”的环卫工作机制,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到2020年,沙坡头区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中宁县、海原县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0%以上。渣土车要安装密闭装置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日常巡查和处罚力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二十二)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排放控制。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制定年度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2018年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3%,2020年底前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全面加强秸秆禁烧监管,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建立、完善辖区内秸秆焚烧易发多发区域清单,落实县包乡(镇)、乡包村、村包组、组包地块的分片包干工作责任制,对秸秆焚烧行为加强宣传教育,保持常态化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秸秆焚烧行为,建立秸秆禁烧长效监管机制。对出现着火点的县(区)进行通报,并问责相关责任人。到2020年,全市农作物秸秆焚烧现象得到有效管控。(市农牧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控制农业氨源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负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到2020年,全市化肥利用率达到40%。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2020年底前,全市基本完成畜禽规模养殖场氨源排放治理。(市农牧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六、实施重大专项行动,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

(二十三)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制定并实施全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着力点,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聚焦重点领域,制定攻坚目标、完善任务措施。督促企业制定落实措施,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牧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生态建设局等参与)

(二十四)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制定并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实施方案》,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加强柴油货车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国家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建设要求,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二十五)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逐步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逐步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二十六)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方案。制定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严格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准入,新建项目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开展重点行业VOCs排查工作,2018年底前结合环境统计初步建立全市VOCs排放基数。推进实施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加大农药、染料中间体等化工行业VOCs 治理力度。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加大餐饮油烟治理力度。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实施VOCs排放总量控制,完成自治区下达减排任务。(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市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参与)

七、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七)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一步强化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有机统一各项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目标、重大措施,以及重点产业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建设等事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召开会议或征询意见建议,部署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二十八)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提高全市空气质量精准预测预报能力,加强天地环境一体化数值预报模式、大气污染气象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开展环境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沙尘天气精细化监测和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实现5~7天预报能力。强化环保、气象等部门联动,建立环境保护与气象部门信息共享空气质量会商及重污染天气联合研判预警机制。(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九)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完善市、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细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统一的区域措施,全力削减污染峰值。提高各级别应急预案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不低于10%、20%、3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相关县(区)及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在冬防期(12月1日至来年3月10日)实施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加大建材、钢铁、铸造、铁合金、化工、焦化、电解铝、碳素行业等高排放行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焦化、有色、煤矿及矿石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错峰运输。(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三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落实环境保护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企业形成绿色发展模式。加大市、县(区)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力度,财政支出向蓝天保卫战倾斜,将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每年保持适当增幅。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等模式参与污染防治,增强大气污染防治基础建设的可持续性。加大对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落实国家“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落实电石、铁合金、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7个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进一步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对电解铝、水泥、钢铁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建立并完善清洁供暖用电价格政策。(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卫市税务局、市物价局分别按照职责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八、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督察

(三十一)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开展环境空气质量VOCs监测,建成一套VOCs 组分自动监测系统。中卫工业园区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VOCs 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 监测监控体系。加强城市降尘量监测。(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完善固定污染源监控体系。全面排查电力、钢铁、水泥、化工、焦化、有色等重点企业及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2018年底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全部完成安装。继续扩大重点大气污染源监控范围,将排气筒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20年底前,全市基本完成。(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结合机构改革,明确相关部门(机构)机动车污染防治职责。2019年底前建成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并实现联网。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管装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参与)

建立健全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运维机构监管,以“谁出数谁负责” “谁签字谁负责”为责任追溯基本原则,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对比、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三十二)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拘留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推广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深化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要求,进一步做细、做密网格,建立网格污染源档案。开展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加强工业窑炉、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扬尘管控等环境执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加强市、县两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强化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参与)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调和油组分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站。(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市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九、明确落实各方责任,动员全民广泛参与

(三十三)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中卫市蓝天保卫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的原则,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措施,落实“一岗双责”。各县(区)党委、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安排部署和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落实。提升市人民政府督查检查工作力度,确保攻坚行动顺利推进。(市政府督查室、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三十四)严格考核问责。市人民政府依据自治区政府考核办法,制定市级考核办法,对各县(区)及相关部门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各县(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区),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公开约谈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实施量化问责。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奖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督查室、市委组织部、市政府督查室参与)

(三十五)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各种网络媒体,及时公布蓝天保卫战各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时间表、路径图。2018年起,每月公布市、县(区)环境空气质量情况。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重点监控企业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三十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坚持全民共治,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打赢蓝天保卫战。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报纸、电视及新媒体平台,大力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及时回应公众关注度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畅通监督渠道,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机制,引导公众进一步主动参与、积极作为。树立绿色消费理念,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引导绿色生产。(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教育局等参与)


附件: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主要考核指标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