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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1/2019-00118
文  号:
卫政办发〔2019〕43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9年04月30日
标  题: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度中卫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重点工作安排等3个安排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度中卫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重点工作安排等3个安排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9〕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2019年度中卫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重点工作安排》《中卫市2019年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和《2019年度中卫市“净土保卫战”行动计划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9年度中卫市打赢蓝天保卫战

行动计划重点工作安排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18〕3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卫政办发〔2018〕164号),持续实施生态立市战略,推进大气污染综合防治,确保打赢蓝天保卫战,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有效改善,制定本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一、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2019年,沙坡头区城市空气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6.0%,PM10年均浓度较2018年下降4.1%,PM2.5年均浓度较2018年下降2.4%;中宁县城市空气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2.1%,PM10年均浓度较2018年下降3.8%,PM2.5年均浓度较2018年下降2.6%;海原县城市空气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8.2%,PM10年均浓度较2018年下降1.2%,PM2.5年均浓度与2018年持平。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产业布局。

1.严格环境准入。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落实国家《产业调整指导目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和高耗能、高污染、能源型行业准入条件要求,制定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完成中卫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及报批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完成时限:2019年底。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加大产业布局调整力度。按照自治区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退城搬迁实施方案,对城市建成区进行全面的排查,对存在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搬迁改造。(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职责分别负责;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成时限:2019年底。)

(二)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重点区域不得新建、扩建产生异味的生物发酵项目。依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2019年工业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任务,依法依规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和退出,严防“地条钢”等列入淘汰名录的低端落后产能死灰复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职责分别负责;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9年底。)

(三)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1.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各县(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在2018年排查整治的基础上,2019年开展新一轮“散乱污”企业排查并对清单进行动态更新。建立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监管机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员作用,确保“散乱污”企业不出现“死灰复燃”。(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完成时限:2019年4月底。)

2.实施分类处置。2019年底前,依据所列清单制定年度整治计划,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基本完成整治。(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9年底。)

(四)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1.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对重点行业执行达标排放限值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2019年年底前,全市火电、钢铁、水泥、化工、焦化、有色等大气重点监控企业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全部实现达标排放。深入落实工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按国家要求完成2019年度固定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9年底。)

2.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2019年底前,现有钢铁、水泥、石化、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全部完成达标改造。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燃煤自备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方案》(宁环大气发〔2018〕134号),2019年底前,完成中冶美利投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天元发电有限公司各1台自备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9年底。)

3.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继续对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铁合金、电石、铸造等行业和燃煤锅炉物料运输、装卸、转移和工艺过程等不达标或不规范的设施、工段、场地实施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项目。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治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

4.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重点区域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督查重点任务,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2019年底。)

5.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完成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家具制造、纺织印染等8个重点行业VOCs排查,初步建立全市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基数。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农药、合成纤维制造、汽车喷涂维修、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纺织印染等企业VOCs治理。加大餐饮油烟治理力度。兼顾解决恶臭问题,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定期开展夜查、突击检查,及时处理恶臭投诉案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2019年底。)

6.加强工业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各县(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组织对工业企业大型料堆、工业固体废弃物堆场进行全面排查并建立清单,实施一批工业堆场治理项目。对火电、钢铁、建材、焦化、铁合金、电石、多晶硅、活性炭、铸造以及集中供热等企业按照“场地硬化、物料入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实现规范管理。2019年11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制定工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整治方案,包括园区企业有组织及无组织排放治理、道路、堆场及裸露空地扬尘治理、年度污染治理项目清单等。(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

7.推进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2019年底前,各工业园区按照区块设定的主导产业值占比达到50%以上。各工业园区制定2019年集中供热(汽)实施方案。(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科学技术局、商务局;完成时限:2019年底。)

(五)削减煤炭消费比重。

1.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根据《中卫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实施方案》(卫政办发〔2017〕101号)及自治区2019年度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督促各县(区)和重点企业落实煤炭消费控制措施,控制煤炭消费需求,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完成时限:2019年底。)

2.加快发展清洁能源。2019年,力争全市非化石能源消费总量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8%以上,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提高到15%;全市大力发展风电装机规模和光伏发电规模。(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完成时限:2019年底。)

(六)深入推进清洁取暖。

1.全面实施清洁供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卫市清洁取暖实施方案(2018年-2021年)》(卫政办发〔2018〕176号),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确保全市群众安全取暖过冬。推进全市清洁取暖工作,指导各县(区)实施集中供热改造,在集中供热管网确实无法覆盖的区域,依实际情况实施一批电代煤、气代煤等清洁供暖工程。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广将洁净煤作为清洁供暖体系的有益补充措施。(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

2.抓好天然气供储销体系建设。积极争取管道天然气供应量,提高保障能力。坚持“以气定改”,在落实气源的情况下有序推进“煤改气”。坚持“民生优先”,建立完善调峰用户清单,采暖季实行“压非保民”,优先保障民生用气。(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成时限:2019年底。)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清洁取暖价格优惠支持政策,市财政局研究出台清洁取暖补贴办法,进一步降低用户电代煤、气代煤使用成本。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电网企业要统筹推进输变电工程建设,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国网中卫供电公司;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

(七)加强散煤煤质监管力度。全面开展城中村、农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在用散煤消费情况和散煤经营单位排查,制定散煤替代年度计划。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严格执行宁夏民用煤质量标准,全面禁止劣质散煤的销售。各县(区)加大清洁煤配送中心建设,明确全封闭清洁煤配送中心的建设标准、建设地点、责任单位、责任人等,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要组织开展秋冬季民用散煤治理专项检查行动,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民用煤质达标。(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别负责;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完成时限:2019年底。)

(八)开展燃煤电厂专项治理。除国家有特殊政策规定且纳入国家电力建设规划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根据自治区燃煤自备电厂专项整治方案及下达的2019年淘汰小火电清单,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和机组,并按期完成淘汰。(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别负责;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中卫供电公司、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9年底。)

(九)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整治。

1.实施不达标燃煤锅炉淘汰。各县(区)城市建成区一律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以及茶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其他地区一律不再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各县(区)对城市建成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进行排查并建立台账,对不能达标排放且治理无望的实施淘汰;鼓励继续淘汰城市建成区外排放不达标的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别负责;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

2.实施锅炉环保升级改造。各县(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在用燃煤锅炉达标排放情况进行排查,建立台账。2019年对继续保留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达标排放改造。鼓励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各县(区)开展燃气锅炉排查并建立台账,2019年城市建成区在用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完成清单任务的30%以上。(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完成时限:2019年9月底。)

(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增量双控行动,完成自治区下达2019年度能耗“双控”目标任务。2019年起全市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新建建筑设计阶段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执行率达到55%;有改造价值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低于城镇居住建筑总量的5%。(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别负责;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2019年底。)

(十一)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推进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铁路货运、公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完善干线货运路网结构。(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口岸和投资促进办公室按职责分别负责;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19年底。)

(十二)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制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加强柴油货车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国家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建设要求,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商务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完成时限:2019年底。)

(十三)加快淘汰老旧车。加快推进国Ⅱ及以下汽油车和国Ⅲ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工作。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年度淘汰任务。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能力,做好老旧车辆淘汰报废回收(拆解)工作。(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完成时限:2019年底。)

(十四)强化移动污染源防治。

1.严格新车准入。强化车辆登记、检测、维修、报废全过程管理,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19年底。)

2.强化在用车监管。建立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等全链条监管制度。强化物流园区、工业园区、货物集散地、公共交通站场等车辆集中停放地的监督抽测,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车载诊断系统(OBD)、燃油和车用尿素质量以及尾气排放达标情况。推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车辆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OBD,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加强对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检查力度并依法进行处罚。(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别负责;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口岸和投资促进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9年底。)

3.加强排放检验及维修机构监督管理。2019年底前,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全面实施新版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督促指导维修企业建立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严厉打击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行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2019年底。)

4.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2019年,各县(区)城市均进一步完善重型车辆绕城方案,明确国Ⅲ(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19年底。)

5.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方案,2019年底前,各地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登记和环境标识发放,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数据库。(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别负责;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完成时限:2019年底。)

(十五)实施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完善市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实现环保、公安部门信息共享。在城市主要进口、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遥感监测设备及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12月底前完成,纳入自治区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并实现联网。对于通过遥感监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依法进行处罚。(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2019年底。)

(十六)加强油品监管。

1.加快油品质量升级。2019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全面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市售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进行抽样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完成时限:2019年底。)

2.加强油气回收监管。各级商务、环保部门联合开展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回头看”,巩固油气回收治理成果。对加油站、储油罐、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对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销售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并限期整改,对设施损毁的限期维修。(牵头单位:市商务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2019年底。)

(十七)建设绿色交通体系。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提高电动汽车保有量。继续完善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固定式充电桩建设。(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按职责分别负责;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19年底。)

(十八)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实施防风固沙绿化工程,推进“三北”防护林、草原保护和防风固沙建设,加大城市周边重点扬尘易发区绿化管控力度。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葡萄种植区域扬尘。制定2019年造林方案。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还草”,严格落实城市建成区“300米见绿、500米见园”园林绿化建设要求,2019年城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7.7%。(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19年底。)

(十九)实施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开展采矿区扬尘污染深度整治专项工作。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 2019年年底前,完成深度整治专项工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完成时限:2019年底。)

(二十)加强扬尘综合治理。全面提升施工扬尘管控水平。2019年,对工地管理清单进行动态更新,建筑工地全面落实“六个100%”的扬尘防控措施,城市建成区占地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住建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并落实扬尘防控措施。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停止各类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特殊项目除外)。加强城市道路扬尘综合整治。进一步全面推广“以克论净”精细化管理,建立“机械深度洗扫+人工即时保洁”的环卫工作机制,提高机械化清扫率,2019年底前,城市建成区达到70%以上。渣土车要安装密闭装置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日常巡查和处罚力度。(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完成时限:2019年底。)

(二十一)加强秸秆和氨排放控制。制定年度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坚持堵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2019年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4%。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辖区内秸秆焚烧易发多发区域清单,依法查处秸秆焚烧行为,建立秸秆禁烧长效监管机制。采取人工巡逻和无人机等现代化手段,加强秸秆焚烧的巡查检查,对出现着火点的县(区)、乡(镇)进行通报,并问责相关责任人。(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完成时限:2019年底。)

控制农业氨源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2019年,化肥利用率达到39%。强化畜禽养殖业氨排放的综合管控,切实减少氨挥发排放。(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完成时限:2019年底。)

(二十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组织召开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研究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任务、重大措施,解决实际问题,部署全市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市直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底。)

(二十三)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制定并实施全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着力点,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各县(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督促企业制定落实措施。统筹调配全市环境执法力量,严格执法、督办,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市直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底。)

(二十四)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提高空气质量精准预测预报能力,强化环保、气象等部门联动,建立环境保护与气象部门信息共享空气质量会商及重污染天气联合研判预警机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19年底。)

(二十五)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完善市、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细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统一的区域措施,全力削减污染峰值。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相关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9年底。)

在冬防期(12月1日至来年3月10日)实施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加大建材、钢铁、铁合金、焦化、电解铝等高排放行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9年底。)

(二十六)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

1.完善空气监测网络建设。完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全市大气热点网格监管平台。建设微型监测站,开展大气污染溯源监测。加强城市降尘量监测。(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完成时限:2019年底。)

2.完善污染源监控体系。扩大重点大气污染源监控范围,对排气筒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源进行排查,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须纳入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联网、通过验收,2019年9月底前完成。(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9年9月底。)

3.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2019年底前建成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并实现联网。(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2019年底。)

(二十七)强化科技基础支撑。2019年6底前,完成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编制。建立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为秋冬大气攻坚、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等大气精细化管理奠定基础。开展臭氧污染成因和对策研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科学技术局、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底。)

(二十八)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拘留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深化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要求,开展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加强工业窑炉、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扬尘管控等环境执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2019年底。)

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调和油组分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2019年底。)

三、保障措施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及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市蓝天保卫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蓝天保卫战工作的安排部署、统筹调度、督导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抓好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落实和对县(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管委会是实施打赢蓝天保卫战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度工作计划,并将控制目标和任务分解至各相关部门、重点工业企业。市直有关部门要落实“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措施,靠实工作责任,全力抓好落实;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县(区)、工业园区工作的业务指导。

(三十)强化经济政策支持。落实环境保护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企业形成绿色发展模式。市、县级财政加大投入力度,将燃煤锅炉整治、散煤“双替代”、工业企业污染设施升级改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预报预警系统建设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能力建设等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加大资金投入。落实电石、铁合金、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7个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进一步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对电解铝、水泥、钢铁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

(三十一)强化调度督查考核。严格落实月调度工作机制,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每月25日前向市蓝天保卫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当月工作完成情况。每季度召开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推进会,安排部署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促落实各项工作。加大对燃煤锅炉淘汰治理、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建筑工地扬尘防控等任务进行督查力度,进行定期督查通报,对进展慢的点名通报,该曝光的公开曝光,将平时工作及督查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之中。

(三十二)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各市直相关部门、县(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及时公布蓝天保卫战各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时间表、路径图以及工作成效;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督促每个企业在厂区内设置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标语3条以上。市生态环境局每日公布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重点监控企业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中卫市2019年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卫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卫党发〔2019〕2号)《中卫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卫政办发〔2016〕27号)要求,全面实施生态立市战略,持续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保障水安全,确保完成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制定本工作安排。

一、工作目标

2019年,国控断面下河沿、金沙湾稳定保持在Ⅱ类,香山湖、清水河泉眼山断面稳定保持在Ⅲ类,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水体断面比例为0;中卫市第四排水沟黑臭水体达到长制久清目标;沙坡头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海原县老城区水源地、海原县南坪水库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中宁县康滩水源地水质不低于现状;中卫第一排水沟、中卫第四排水沟、沙坡头区第九排水沟、中宁县北河子沟、红柳沟(南河子沟)入黄口5条重点入黄排水沟水质达到IV类;化学需氧量、氨氮完成市下达的减排任务。

二、工作任务

(一)打响新时代黄河保卫战。

1.强化黄河干支流优良水体保护。强化源头管控,突出上下游、干支流联防联控,分区域、分流域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完成沙坡头区第九排水沟入黄口综合治理工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等参与,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开展“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全面摸清和清理整治河湖管理范围内的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突出问题,严厉打击涉河湖“四乱”现象。2019年7月前全面完成“清四乱”专项行动任务,促进全市河湖面貌明显改善。(市水务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参与)

3.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加快污水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进一步完善、提升、优化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现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满足需求的,要加快新建或扩建,补齐短板。2019年,中卫市第一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4%以上,中宁县第一、第二、第三、海原县第二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4%以上,现有5个城镇污水处理厂稳定达到或优于一级A排放标准。加快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未进行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的污泥须全部进入正规垃圾无害化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依法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中卫市第一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2019年争取达到85%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参与)

4.完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配套完善污水管网,确保入园企业污水实现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提高污水设施运行技术水平,使污水处理设施能适应污水特性,实现稳定达标运行,2019年,全市3个自治区级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并达标排放。加强对企业排污口的管理,园区内工业企业必须经预处理达到相关行业排放标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参与)

5.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各县(区)按照规模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进一步完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电子档案,排查、取缔、关闭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有序关闭或搬迁村庄周边零散养殖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对重点入黄排水沟沿线畜禽养殖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不得将粪便污水直接排入排水沟。(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等参与)

6.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2019年底前,开展落后产能退出攻坚行动,确保落后产能应退尽退。制定重污染物企业退出搬迁计划,对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做、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水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等参与)

7.深化重点入黄排水沟整治。通过控源截污、沟道治理、生态修复、末端治理、清河行动等综合整治措施,加大入黄排水沟整治力度。对已建成入黄排水沟人工湿地加强运维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对重点入黄排水沟的支沟进行排查整治,加快对排水沟沿线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进程,改善排水沟水体状况和周边环境;完成第九排水沟入黄口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对已建成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加强运行管理,建立长效运维监管机制。(市水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8.科学保护水资源。建立健全河湖长制配套工作制度,全面落实河湖长制责任,合力推动河湖治理管理保护。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逐级建立完善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目标责任制。抓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把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区)政府效能目标考核。建立计划用水管理制度,严格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用水定额管理,开展“四大节水”行动。2019年全市万元GDP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20%,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14.4%。重点整治骨干沟道,加快推进盐碱地改良。持续开展超采区治理,依法关闭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企业自备井,完成地下水超采区治理任务,实现采补平衡。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施一批生态经济型、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突出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加快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市水务局、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旅发委、扶贫办等参与。)

9.继续开展取缔排污口工作。定期不定期排查黄河干、支流、重点入黄排水沟的直排口,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专项行动,全面取缔黄河直流及重点入黄排水沟入黄直排口。开展巡查,加强管控,坚决杜绝在黄河干、支流、重要河湖新增工业、生活排污口。对全市河、湖、排水沟沿线畜禽养殖场实行逐河、逐湖、逐沟、逐场拉网式排查,对存在排污口向河、湖、沟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限期整改、搬迁、取缔。已封堵的排污口坚决不予开封,加强已批准保留排污口管理,同时达到批准保留时限的要立即予以开展取缔或延长批准保留时限等相关工作,杜绝发生水污染事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10.实施生态补水。根据自治区分配我市用水指标,统筹各行业用水需求,制定年度水量分配计划及调度预案,下达主要湖泊湿地补水计划。灌溉期间,与相关部门积极协调,采取提前放水、与工农业错峰补水等措施,强化水量调度,有计划地实施香山湖、应理湖、腾格里湖等湖泊生态补水,保障农业用水和生态补水需求。(市水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旅发委、财政局等参与)。

11.划定、管理禁止和限制水产养殖区。开展水产禁止和限制养殖区划定摸底调查,依据划定标准,科学划定禁止和限制水产养殖区,并附详细划定说明、地图、四址范围、面积等,以市、县(区)政府文件公开发布,2019年12月底前完成。2019年年底前,完成全市水产禁止和限制养殖区划定工作。(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局等参与)

12.抓好工业节水。在钢铁、化工、火电等高用水行业组织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加强工业园区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考核,提高高耗水行业的水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水排放。2019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同比下降2.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等参与)

13.建立有利于节水减排的水价机制。2019年底设市城市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并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参与)

14.促进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鼓励政策及管网等配套设施,确保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到2019年,城市和县城再生水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其中,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科学推进海绵型建筑和小区、海绵型道路和广场、海绵型公园绿地、排水防涝设施、水系保护和修复等重点项目建设,提升城市水源涵养能力、排水防涝能力和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水务局等参与)

15.编制发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在完成沙坡头区、中宁县灌区编制发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完成中卫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和发布(含水产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局等参与)

16.强化环境监管。全市城镇、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标排放;涉水的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依法依规取缔涉水“散乱污”企业,确需保留的,要提升改造达标排放。强化督查检查,加强生态环境、公安、监察委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监察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等参与。)

(二)实施重点河、湖综合治理。

17.推进河、湖、沟道水环境综合治理。以清水河中卫段、中卫第一排水沟、中卫第四排水沟、中宁县北河子沟、小湖、千岛湖、天湖为重点,采取控源截污和生态修复相结合,推进河、湖、沟道水环境综合治理。全面排查清水河中卫段、第一排水沟、第四排水沟、中宁县北河子沟、小湖、千岛湖、天湖沿线污染源,科学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加大方案的推进实施,逐步改善重点河、湖、沟道水环境质量。(市水务局、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参与)

18.持续推进河湖长制任务目标落实。各县(区)进一步梳理辖区内湖泊、水库基本情况,摸清底数、现状,将辖区范围内湖库纳入河湖长制实施范围,做到应管尽管。加快编制或修改完善湖库“一湖一策”方案。重点对围垦湖库、侵占水域、乱占岸线、超标排污、非法采砂、违法养殖等问题加大查处整治力度,全面取缔所有入湖排污口。(市水务局牵头,生态环境局、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三)打好饮水安全攻坚战。

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保护问题进行摸底,建立清单,进行整改销号。推动规范化建设,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监管,保障饮用水安全。

19.排查整治水源地保护区环境保护问题。各县(区)组织开展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排查,逐一核实水源地基本信息,查清水源保护区划定、边界设立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等环境违法问题,对查出的问题逐一建档,实行清单管理。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制定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案,如期完成各项整治任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一报(党报)一网(政府网站)开设“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专栏,每月在地方媒体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治情况。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2019年要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定期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及供水水质检测。2019年6月,县级及以上城市完成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和规范化工作。2019年底,完成收尾工作和规范化建设验收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参与。)

20.加强城市及乡村集中式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强化饮用水末梢水监测与信息公开工作。一是扩大监测网点,加大对饮用水末梢水的监测力度。二是发现水质超标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或发生饮用水污染事件时,及时通报,采取控制措施,消除不安全供水隐患,降低饮用水安全风险。三是加强市、县级疾控机构饮用水水质监测能力建设,补充更新检测设备提升检测能力。四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严格实施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加强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等参与)

21.建立水源地保护长效机制。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着力消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安全隐患。开展定期巡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加强水源地、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档案。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水质、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每年调查评估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补给区环境状况。2019年,逐步建立健全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长效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参与)

22.防治地下水污染。一是加强地下水环境监测。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水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二是按照《加油站双层罐或防渗改造三年行动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倒排工期,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建站15年以上加油站防渗改造,其余加油站防渗改造工作于2019年12月30日前全部完成。加强加油站年审管理,对未按要求完成双层罐或防渗改造的不予通过年审。(市商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四)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进一步深化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持续开展水体两侧排污口治理,实施截污工程,杜绝污水直排;加强黑臭水体内源治理,清理沿岸积存垃圾和水体底泥,严防二次污染;清理水体两岸违法建设项目,实施水体和岸带生态修复;严格落实河湖长制,将黑臭水体整治纳入各级河长工作职责,明确管护单位及其任务分工,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对整治后的黑臭水体(中卫市第四排水沟)进行水质监测,确保稳定达标,向住建部申请项目销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发改委、财政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及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任务牵头单位,要依据本工作计划,制定完善年度工作方案或安排,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年度各项任务完成。每季度召开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推进会,安排部署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督促落实各项工作。

(二)加强调度和信息报送。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调度和信息是上级部门准确掌握和指导工作的现实需要,也是考核我市规定的赋分指标,各县(区)和各项任务牵头部门高度重视,及时督促汇总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每月25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当月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定期督查通报,对进展慢的点名通报,该曝光的公开曝光,将平时工作及督查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之中。

(三)精心谋划项目储备。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2018年自治区和中央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基础上,按照入库项目滚动管理的要求,统筹谋划符合本辖区水污染治理特点的建设项目,编制好可研报告(实施方案),及时取得项目批复,为争取国家和自治区项目资金支持奠定基础。

(四)开展“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宣传教育活动。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市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五)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市人民政府将严格对县区、市直各部门年度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委考核办,并作为市生态环境专项考核和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六)全面完成各项任务。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水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8〕10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水污染防治约谈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30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庄整改方案>的通知》(宁环水体发〔2018〕133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宁环水体发〔2018〕121号)中确定的各项任务不再重复安排,严格按照确定时限完成。

(七)水质达标是约束性指标,水质稳定达标可直接视为完成年度各项任务。区控断面自然本底值超标可不纳入评价范围(仅限于硫酸盐、总硬度、氟化物、铁、锰、硼、氯化物)。2019年第四季度入黄排水沟水质均值作为2019年水质目标的考核结果。


附件:1.黄河干流断面水质目标表

      2.黄河支流断面水质目标表

      3.重点湖泊断面水质目标表

      4.入黄排水沟水质目标表

      5.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考核表


相关链接:图解《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度中卫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重点工作安排等3个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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