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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1/2022-00153
文  号:
卫政办发〔2022〕24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市司法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2年03月30日
标  题: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2年中卫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2年中卫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卫政办发〔2022〕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2022年中卫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中卫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为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持续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抓好中央依法治国办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2022年版)》《中卫市关于中央依法治国办第八督察组督察宁夏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着眼新目标,明确新要求,聚焦新任务,全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努力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市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全面落实清单管理制度。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实行“全区一单”,调整完善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并公开,同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标准化建设。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负面清单制度,普遍落实“非禁即入”。全面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建立健全乱收费举报投诉查处机制。(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

(二)分级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掌上办”,行政审批事项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不断压缩办理时限。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许可事项。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大力清简各类资质资格许可事项,降低准入门槛。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人、财、物与政府脱钩。(牵头单位:市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

(三)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加强核查监管,新设证明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6月底前建立告知承诺清单,明确适用对象、规范工作流程。对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做到清单之外无证明。持续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建立设施农业发展用地保障长效机制,简化办理流程,编制办理指南,方便群众办理。乡镇政府审核经营主体提交的用地协议、建设方案等,符合规定的,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补充或督促纠正。(牵头单位:各县〈区〉,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四)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面推行“证照分离”“多证合一”,将更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改革。大力推进“照后减证”,积极推进“一业一证”改革,探索实现“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加快推进办事材料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办事过程系统化、流程化、便利化。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际办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市场监管、税务、社保等流程逐步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逐步推进电子营业执照、企业电子印章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审批服务局、中卫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

(五)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优化公平竞争审查方式。加强政企沟通,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严格兑现向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签订的各类合同。全面清理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评比达标活动。依法保障企业自主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依法审慎决定是否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对标2021年营商环境第三方测评情况开展自查,结合今年自治区营商环境工作目标,拟定2022年中卫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措施,实行台账式管理,督促各部门(单位)进一步靠实责任及时掌握落实情况。充分发挥营商环境18个工作专班作用,加大督查考核力度,修订完善2022年营商环境考核细则。及时清理废除妨碍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认真落实自治区、中卫市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文件,打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大力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持续完善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现有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压减重复或不必要检查事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

(七)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制定并落实政务服务标准和规范,完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自助办理等制度。大力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全面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公开政务服务评价信息,强化服务差评整改。(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

三、健全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八)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制度机制。坚持党对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领导,制定、修改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确保重要立法活动都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紧密结合我市发展需要和实际,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不断提高地方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效率。加大重要制度建设事项的协调决策力度,对部门争议较大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引入第三方评估。(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

(九)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按照“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的立法权限和范围,根据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做好《中卫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立法工作。做好地方性法规《中卫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大麦地岩画保护的决定》立法工作。召开立法协调小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重点工作,持续改进立法调研,积极推进立法协商,完善公众意见反馈、论证咨询等机制,有序扩大各方参与,提高立法质效。加强立法风险评估,坚决杜绝因立法引发舆情炒作。主动接受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协、媒体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监督。(牵头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

(十)提高公众参与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政府规章草案一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充分听取企业、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更好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牵头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

(十一)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三统一”和有效期规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法制审核、审议决定、签署、编号、公布等程序,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基本要求,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力度。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实施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至少对1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后评估。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推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

(十二)适时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动态清理,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超越法定权限等问题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

四、健全完善行政决策程序体系

(十三)建立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中卫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开,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被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要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重大行政决策情况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

(十四)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全部公开,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为公众查阅提供服务。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制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积极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必要时要进行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合法性审查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相关规定,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从权限、内容、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

(十五)强化决策规范化建设。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事项全部立卷归档。建立决策机关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决策后评估。重大行政决策一经做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年底评选重大行政决策示范案例,予以公布。(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不断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大力推进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逐步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加强对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建立执法监督长效机制,督促整改查处的违法行为,公布行政执法监督举报方式,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市、县(区)要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选聘行政执法监督员。(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

(十七)持续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落实《中卫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中卫市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持续做好行政执法信息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主动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均严格进行法制审核,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行率达100%。建立并完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和数字化归档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各县〈区〉)

(十八)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严格按照“三定方案”和权责事项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各县(区)、各部门(单位)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制度,大力整治重点领域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突出问题,围绕中心工作部署开展1-2项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大疑难案件热点执法案件抽查工作,提高执法案卷、文书规范化水平,评出行政执法优秀案例,予以通报。全面、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全面实行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程序,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加快对接自治区司法厅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实现执法数据、执法程序流转,执法信息公开等一体推进。(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责任单位:各县<区>)

(十九)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并全面执行行政执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避免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

(二十)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制定印发《中卫市推行行政柔性执法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推行行政柔性执法工作机制,创新柔性执法方式,推广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免责清单制度,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建议等非强制手段,教育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自我纠错,切实解决重罚轻管、以罚代管、机械执法、“一罚了之”等问题。制定并公布《“两轻一免”清单》。(牵头单位: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

(二十一)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把行政执法资格申领审核关,完成国家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更换工作。积极开展行政执法人员专题培训,加强乡镇执法人员培训和考核,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行政执法岗位。加大法律专业人才招聘力度,并鼓励符合报考条件的在编人员考取法律职业资格。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和招聘,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进行岗前教育培训。行政执法工作经费由市、县(区)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严格贯彻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完全与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经费脱钩,与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考评脱钩。(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各县〈区〉)

六、健全完善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

(二十二)健全行政权力监督体系。自觉接受市人大法律监督和市政协民主监督,积极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支持配合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对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政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解释说明,依法作出处理并进行反馈。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做到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既避免问责不力,也避免问责泛化、简单化。(牵头单位: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责任单位:各县〈区〉)

(二十三)加强行政监督。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探索建成市县乡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形成政府内部权力制约体系,有效发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财会监督、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监督机制作用。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区〉)

(二十四)深化政务公开。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加强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提高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领域政府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质量,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理信息需求。(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

(二十五)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实行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并动态更新。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和规范信用约束,防止滥用信用惩戒。对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进行重点治理。加强信用监管,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严格依法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进一步完善失信惩戒退出机制及信用修复制度、信用修复流程,建立线上信用修复专栏和线下信用修复专窗,引导企业自主纠正失信行为。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大力推进招商引资、政府债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重点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督,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

七、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

(二十六)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充分运行信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依法调解矛盾纠纷,实现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全覆盖,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财政保障落实到位。深化多调联动,推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构建优势互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打造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塞上枫桥”工作品牌。加强行政裁决调解工作,发挥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推行行政裁决权利告知制度,规范程序,全面梳理行政裁决事项,建立并公布行政裁决事项清单。大力推行“人民调解+仲裁+信访”矛盾纠纷治理模式。(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

(二十七)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全面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各项措施,开展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6月底前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置行政复议工作机构,配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加强行政复议信息化案件办理平台全面使用,提升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效。建立行政复议执行监督机制,加大对违法和不正当行政行为的纠错监督力度。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培训,切实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力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100%。强化府院联席沟通协调机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

八、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二十八)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建立健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法分级分类施策,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健全完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调查评估等机制。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突发事件,严格依法实施应对举措。注重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采取必要措施,切实保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深入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

(二十九)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培训制度,对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依法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突发事件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

九、健全完善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三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建设。推动各级各部门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市政府各部门、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至少举办1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2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把法治教育纳入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入职培训、晋升培训的必训内容,加强对部门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着力提升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市委依法治市办;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区〉)

(三十一)强化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和相关法律列入政府常务会议学习内容,列入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必修课。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2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至少组织开展1次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旁听庭审活动。在政府工作人员中普遍开展宪法法律教育,严格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牵头单位:市委党校、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

十、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组织领导

(三十二)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本地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党委主要负责人召开部署安排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的专题会议不少于1次。3月1日前市政府、县(区)政府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市政府、县(区)政府部门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并在4月1日前通过报刊、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市委依法治市办督促各部门(单位)及时、准确上报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市、县(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市、县(区)委员会办公室认真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职责,确保专门工作力量、确保高效规范运转、确保发挥职能作用。(牵头单位:市委依法治市办;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区〉)

(三十三)加强法治宣传。扎实开展“八五”普法实施工作,部署开展全市2022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继续推行《以案释法》《与法同行》广播、电视访谈节目,扩大社会公众参与面,逐步将该节目打造成中卫的精品普法栏目。加强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法律解读,多措并举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深入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黄河法治文化带”建设项目。(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区〉)

(三十四)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落实。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对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开展督察考评,结合中央依法治国办督察反馈整改意见,重点对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专项督察,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单位开展约谈整改。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建立述法评议制度,分批对党政负责人采取现场述法考核评议。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等指标体系。(牵头单位:市委依法治市办;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区〉)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关键少数”对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作用,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法治政府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进度、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市委依法治市办要建立任务台账,及时进行督办检查和督察,有关情况汇总报告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


图文解读:

一图读懂《2022年中卫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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