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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卫市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501001/2023-00165 文号 卫政办发〔2023〕14号 生成日期 2023年03月22日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 有效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加强中卫市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抓好组织实施。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中卫市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整治

和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宁政办发〔2022〕72号),为进一步强化中卫市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以改善黄河流域中卫段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摸清全市入河(湖、沟)排污口底数及分布,统筹推进全市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逐步建立“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的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有效管控入河(湖、沟)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流域污染治理能力和水环境保护水平,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贡献中卫力量。

二、工作原则

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明晰责任、严格监管、统一要求、差别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工作原则,以黄河中卫段、清水河、红柳沟、重点湖泊、主要入黄排水沟及其支沟等为切入点,组织开展全市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并建立完善日常监管机制,确保入河(湖、沟)排污口依法设立、规范管理。

三、工作目标

2023年5月底前,完成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主要排水沟排污口排查工作。2023年10月底前,完成入河(湖、沟)排污口监测、溯源工作,建立排污口清单(包括基础信息清单、需要取缔的排污口清单、需要清理合并的排污口清单、需要规范整治的排污口清单)。

2024年5月底前,完成需要取缔、清理合并的排污口整治任务。

2025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主要排水沟排污口整治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

1.排查范围。中卫市区域内河流、湖泊、主要排水沟均列为排查对象,重点包括但不限于黄河干流中卫段、2条黄河支流(清水河、红柳沟)、7个重点湖泊(香山湖、腾格里湖、小湖、千岛湖、天湖、雁鸣湖、亲河湖)、7条主要排水沟(中卫市第一排水沟、第三排水沟、第四排水沟、第六排水沟、第九排水沟、中宁县南河子沟、中宁县北河子沟)。原则上以所排查河流、湖泊、排水沟两侧的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各延伸1公里;河流(段)两侧10公里内有工业园区的,应将整个工业园区纳入排查整治范围。同时,结合全市工业产业布局、发展规划等,应适当扩大排查范围,将沿水域2公里内陆地岸线居住区、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重点区域一并纳入排查整治范围。

2.排查对象。排查对象为排查范围内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河流、湖泊、排水沟排放废水的排污口(含所有排水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沟渠、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含所有排水口),实现排查范围内“有口皆查、应查尽查”。重点关注人口集聚、工业集中、排污问题相对突出、环境风险高、生态敏感脆弱区域。

(二)同步监测。

按照“边查边测”原则,通过现场快速监测和异常点位人工重点监测的方式,全面掌握入河(湖、沟)排污口的水质、水量、污染物种类。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排污许可有关要求,按照“谁排污、谁监测”原则,督促指导排污单位对本单位废水开展自行监测,入河(湖、沟)排污口责任主体对入河排污口开展自行监测。入河排污口监测必测指标为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其他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根据需要增加。有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等有效数据的入河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既上岸查污染源和排污口,又下河调查水质,准确掌握流域水环境突出问题及成因,推动实现精准治污。

(三)溯源分析。

1.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湖、沟)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溯源分析,综合运用现场探查、图纸作业、科技勘测和工程机械溯源等手段,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中宁工业园区管委会、海兴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不再另行指定责任主体。其中,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的责任主体可结合地方实际细化至乡镇或行政村。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2.建立工作台账。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结合入河(湖、沟)排污口责任主体的单位性质、规模和隶属关系等,对补充排查和前期国家、自治区已排查出的入河(湖、沟)排污口进行命名和编码,填报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信息表(见附件1),建立“一口一档”台账(包括每个排污口基本信息和照片)。2023年5月和11月底前,分别将排污口排查清单、台账和需整治排污口清单(包括取缔、清理合并、规范整治三类)报市生态环境局。

(四)分类整治。

1.明确排污口分类。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污口、其他排污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污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具体可从实际出发细化排污口类型。医疗机构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参照工业排污口中工矿企业排污口管理。

2.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由各县(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制定整治实施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农村生活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稳妥有序推进;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各县(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台账,通过取缔、合并、规范整治,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排查出的其他排污口,由属地人民政府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Ⅴ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对完成整治的排污口以及经排查、溯源、监测后无需整治的排污口开展规范化建设,并纳入日常监管。入河(湖、沟)排污口责任主体负责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建设内容及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有关要求执行。整治实施方案于2023年11月底前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1)依法取缔一批。为了确保辖区内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非法工业企业排污口,由属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制定合理的整治措施。

(2)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产业集聚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产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产业区集聚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排污口和农村生活污水直排口结合乡村振兴、厕所革命等工作统筹推进合并。

(3)规范整治一批。各县(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五、严格监督管理

(一)加强规划引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二)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日处理能力500吨以下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入河(湖、沟)排污口的设置按照审批权限实行逐级备案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湖、沟)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按照“同级审批同级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自治区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湖、沟)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级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湖、沟)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实施,二级水功能区上的排污口设置审核需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县(区)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湖、沟)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负责实施,日处理能力为500吨以下30吨以上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入河(湖、沟)排污口的设置,由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备案审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工信、水利、住建、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四)严格环境执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配合自治区建立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将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各县(区)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逐步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六、任务分工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作为本辖区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实施方案,全面、深入、细致开展辖区内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建立排污口清单,推动整治工作的开展。

(二)市级有关部门。市级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本行业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并做好以下工作:

1.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统一调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现场督查和指导帮扶。指导各县(区)、园区管委会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收集、整合排污口相关资料。指导开展排查、监测、溯源。督促指导工业排污口和其他排污口的溯源整治工作。

2.市发改委:负责加强对接自治区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小组办公室,指导督促各县(区)、园区管委会和市直各相关部门结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协同推进全市入河(湖、沟)排污口整治工作。

3.市工信局:负责为各县(区)、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清单,协助和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工业园区、工业企业的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4.市住建局:负责为各县(区)、相关部门提供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市政排水管网、雨水管网、建筑工地(包括名称、位置、冲洗废水排放等情况)等相关资料,督促指导城市生活污水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溯源整治工作。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为各县(区)、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公路(服务区)等污水排放信息,督促指导服务区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6.市口岸办:负责为各县(区)、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物流园区等污水排放信息,督促指导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7.市水务局:负责为各县(区)、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闸坝、泄洪口等相关资料,督促指导沟渠、排干等溯源整治工作。

8.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为各县(区)、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农田退水口、水产、畜禽养殖等资料,督促指导农田退水、水产、畜禽养殖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9.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为各县(区)、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自然保护区、湿地、重点湖泊等相关资料,督促指导自然保护区、湿地、重点湖泊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10.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为各县(区)、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资料,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11.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负责为各县(区)、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旅游景区的污水排放信息,督促指导景区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并在行业主管范围内相互配合,完成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四个重点工作任务。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负总责,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抓配合落实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的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市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要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严格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湖、沟)排污口的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有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各县(区)、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工作对接、报送信息等。

(二)严格考核问责。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市效能目标考核,对工作不力的县(区)、管委会及时进行通报;对在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公众参与。加强生态文明理念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各县(区)、管委会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畅通公众举报途径,鼓励群众踊跃参与环境监督管理,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附件:全市入河(湖、沟)排污口排查信息表

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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