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01001/2023-00379 | 文号 | 卫政办发〔2023〕42号 | 生成日期 | 2023年0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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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责任部门 |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调整公布县(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各县(区)要严格对照《中卫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修订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并予以公布。各县(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的事项及其基本要素不得超出上级清单的范围,确保事项同源、规范统一。
二、依法依规严格实施行政许可。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大力清查整治变相许可行为。同时,要依据国家、自治区层面制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进一步细化完善我市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逐项编制办事指南,并推行告知承诺制、集成服务、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改革措施,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
三、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托清单进一步厘清审批、监管责任,对列入清单的行政许可事项,充分评估风险隐患,科学划分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切实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要依法依规实施重点监管,守牢质量和安全底线。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许可事项,应立即停办、取消,不得在线上线下违法实施。对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有重合的事项(含地方层面设定的事项),应尽快整合,按照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名称、要素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搞重复审批或“清单外循环”。对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通过增加业务办理项或改变事项性质继续实施。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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