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改善城乡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中卫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方案)。
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14号)。
(三)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
三、主要内容
本方案包括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具体要求两个部分。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
禁燃区指市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应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沙坡头区以实际城建区域,即宁钢大道以西、机场大道以东、滨河路以北、包兰铁路以南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中宁县、海原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由本级人民政府划定,并报市级人民政府备案。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情况和要求,可适当逐步扩大范围。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和本市实际,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Ⅰ类。高污染燃料是指以下非车用燃料或者物质:
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硫量大于0.5%,挥发分分别大于12%、5%、10%,焦炭和兰炭灰分大于10%。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具体要求
(一)禁燃区内任何单位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网点。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禁燃区建设的管理,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组织街道、乡镇加大动员和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县级以上发改、工信、住建、城管、环保、市场监管、商务、卫生、公安、规划、农牧、林业、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印发的《中卫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卫政办发[2016]185号)同时废止。
四、政策重点
(一)禁燃区内任何单位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网点。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拆除或者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禁燃区建设的管理,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组织街道、乡镇加大动员和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县级以上发改、工信、住建、城管、环保、市场监管、商务、卫生、公安、规划、农牧、林业、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禁燃区环保公益广告,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理念,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建共管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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