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食盐经营行为,维护食盐市场秩序,防控食盐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涉盐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食盐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辖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针对四季鲜农贸市场、雍楼市场等各类农村集贸市场及辖区内各大超市、调味料批发经营店、食杂店等食盐经营单位扎实开展食盐质量安全整治,经过阶段性集中整治和规范,进一步提高全市食盐质量监管水平。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建立食盐经营户台账,摸清监管底数
食盐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食盐监管改革以来,个别工业用盐充作食用盐使用、私自生产销售假冒包装食盐的案件时有发生,食盐安全形势不容忽视。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分局)要进一步摸清辖区内食盐批发、销售单位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账。逐一统计食盐批发单位营业执照、经营场所、食盐仓储、食盐配送车辆、配送人员等备案登记情况,确保食盐批发单位全部备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强化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开展专项整治
一是切实加强辖区内食盐批发、销售单位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力度,以辖区农贸市场、大中型商超,零售网点等单位为重点,严厉打击食盐质量问题、工业用盐充作食盐销售、生产和销售不合格碘盐等违法行为。二是严格落实盐碘浓度标准,严查食盐经营单位销售的食盐碘含量是否符合自治区盐碘浓度规定标准( 21- 39mg / kg )。对不符合盐碘浓度标准的食盐依法予以暂扣没收,并严肃处理。三是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盐质量监管。加强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工矿企业、建筑工地和食品加工(酱醋厂、挂面厂、酱制品厂)等用盐单位食盐监管,杜绝非食用盐进入集体餐厅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四是加大食盐抽检力度。以食用盐定点批发企业(包括区外食用盐生产企业已在我市备案的批发企业)、全市大中型食品商场超市及小销售店为重点对象,以精制盐、日晒盐、加碘盐、非加碘盐(包括海盐、湖盐及井矿盐)为重点品种,合理制定专项抽检计划,全面开展食盐抽检工作。五是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推进打击食盐领域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以工业用盐、液体盐(含天然卤水)、土盐、硝盐、防腐剂等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行为,防止不合格食盐产品流入市场,确保食盐来源合法、产品合格,储存符合要求,去向可追溯。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推进。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分局)要按照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责任制及“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加强索证索票、台账登记管理,加大食盐监督管理检查力度,规范辖区食盐经营行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部门联动,加强舆论宣传。加强与工信、卫生、中盐宁夏盐业(中卫分公司)等部门配合,根据辖区食盐质量监管需要,采取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构建食盐质量安全常态化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食盐市场专项整治。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科学用盐宣传,引导消费者从正规渠道理性选择食盐产品,切实保证广大群众食盐消费安全。
(三)及时报送信息。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分局)请于6月30日前、11月30日前,分别将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情况报市局食品安全监管科。
联系人:何攀电话:7065359
邮箱:zwspjg@163.com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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